法律研究的起点是针对具体问题的法律法规规定,法律法规的精髓在于运用,律师的核心竞争力在于实战。李源福法律研究网是李源福律师自2010年初(时为检察官)开始边研究边建设,现已建设成的一家广泛领域的法律法规的研究网站,其基本宗旨如下:
1、针对社会生活中的法律纠纷和法律事务,通过对国家法律法规的总结梳理,向社会公众提供免费的法律法规的查询服务;
2、将有关司法机关公布的案例及本律师、本律师事务所亲身实践的案例公诸于众,给法律职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参考,进行实践交流;
3、对研究和业务中涉及的法律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探讨,发布本团队成员撰写的理论文章,或者转载他人的优秀文章,进行理论交流;
4、依托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重点组织了刑事辩护、公司股权业务两个领域的专业化团队,保持与当事人的联系和沟通,为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咨询,运用法律帮助当事人解决重要的问题。
说明:
本网站的部分经过系统归纳,体现较多网站建设者劳动价值的部分内容,需要注册为会员(目前免费)才能查看。
李源福
13355978421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联系我们
一起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发布时间:2024/12/11 20:16:00
郭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无罪辩护成功的案例
【案情介绍】
犯罪嫌疑人郭某系湖北人,2011年到浙江省某市打工,次年开了一家公司,因与朱某开的杂货店有采购关系,双方就认识了。2014年底或者2015年初,朱某在明知犯罪嫌疑人郭某有妻子没离婚的情况下,与郭某恋爱并租房同居,后二人因故于2016年初分手,同居时间大约一年多一点。二人分手后郭某不再接听朱某电话,并将朱某微信拉黑,离开该市去了深圳。
2022年5月朱某向该市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声称犯罪嫌疑人郭某于二人交往期间以支付货款为由向其“借”了一百余万元不予偿还,分手后失联。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取得的材料显示,二人在同居前后朱某的确有大量向犯罪嫌疑人郭某转账的情况,有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转账,金额巨大。从公安侦查阶段开始,我接受委托,作为辩护人开展辩护工作。案件到人民检察院以后,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没有起诉,2023年4月,经检察机关同意,某市公安局对该案作了撤案处理。
【争议焦点】
首先,本案犯罪嫌疑人郭某账户接受了朱某的大量转账,郭某与朱某分手后失联;其次,报案人和侦查机关重点关注在2015年郭某向朱某借款13万元去开汽车维修保养公司,实际上公司又没开;再次,报案人和侦查机关重点关注的另一件事——2013年8月13日和16日分别转给犯罪嫌疑人郭某4万元和5万元,用途不明,犯罪嫌疑人长期不予返还,这些事实表明犯罪嫌疑人郭某有非法占有故意。而犯罪嫌疑人郭某及辩护人认为,朱某也长期刷郭某的多张信用卡,信用卡欠款是郭某在偿还;双方系情侣关系,财产有混同,因而没有非法占有故意。
【律师辩护意见】
在侦查、补充侦查和审查起诉期间,除了正常的辩护工作外,我还做了如下辩护工作:
1、指导犯罪嫌疑人补充了相应的证据,如提出了一名证人,证明自己与朱某同居期间,证人曾去他们的住处找过自己;提交了部分快递单和信用卡账单,送达地址为二人曾经同居的地址;自己2015年网上发布的为即将成立的汽车维修保养公司招聘员工的招聘广告;鉴于一个叫劳某丽的证人在笔录中记载其曾借钱给郭某,说郭某没有还,郭某是个骗子云云,我指导郭某拉出与该女的全部转账记录,表明郭某还给劳某丽的钱比劳某丽转给郭某的还要稍多,证明劳某丽的证言不属实。
2、在辩护意见中明确列举公安机关证据的不足之处,请求补充或者与报案人核实,甚至提出了证人及联系方式。如朱某有向郭某大量的转账,但是这些钱是什么性质、用途,双方当时是怎么讲的,报案人应该提供聊天记录;报案人提出犯罪嫌疑人郭某有一段时间没有生活来源,我指导郭某补充了那段时间自己姐姐向自己转账的转账记录,表明在短暂困难期间,郭某的姐姐在周济他;犯罪嫌疑人郭某与报案人朱某二人同居期间,同吃同住,生活开销是谁在出,有多少金额,报案人在案件中没有涉及,也没有其他证据涉及;由于犯罪嫌疑人郭某的信用卡有不少在朱某父亲和哥哥的店里刷卡的记录,到底是购物还是取现,郭某不知道,朱家一家人形成了攻守同盟,含糊其辞,导致该事实不清楚。
辩护人认为,本案郭某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理由还有:
1、报案人(被害人)及其家人有陈述不实及隐瞒事实的情况。如报案人朱某在笔录中有意将郭某向朱某借款的时间说成是二人分手之后,以便证明郭某有非法占有故意;朱某的父亲和哥哥对郭某的信用卡在其店里刷卡的事实没有说明刷卡人及用途、目的。
2、报案人朱某的行为难以证明犯罪嫌疑人郭某的非法占有目的。
首先针对公安机关重点移送起诉的事实之一——2013年8月13日和16日向郭某两次转账工9万元的事实,朱某不能解释这件事发生后,朱某还与郭某同居了1年余,且在此期间没有提及过此事,也不能解释13日朱某向郭某的账户里转了4万元后,郭某又在该账户贷款了5万元放在该账户里。由于时间久了,郭某记忆这两笔钱是为朱某去买二手车,其后这些钱都在当天或者三天内转给了39513001940000xx1、39521001xx0000001、39541xx1940000001这三个账户,应该是该市二手车市场里的商户,后公安机关也没有查到这些账户的业主。最终在这两笔钱上,被害人和控方未能证明郭某非法占有目的。
其次,针对公安机关重点移送起诉的另一笔事实,即2015年报案人朱某转给犯罪嫌疑人郭某的13万元,辩护人认为,双方当时处于热恋同居期间,郭某曾辩解二人曾经商量过一起做生意,那么这笔钱到底是合伙开公司还是支持郭某创业,抑或是借给郭某,朱某和控方一直没有证明清楚,加上郭某对这个创业项目曾雇人进行过市场调研,也曾在网上预招录员工,因此,难以证明郭某对这笔钱有非法占有故意。
最后,辩护人鼓励犯罪嫌疑人郭某将各个银行信用卡的所有相关交易记录自己去拉一份,避免公安机关拉的记录不全面,通过这种方式,发现在二人分手后,报案人还在大额的刷犯罪嫌疑人郭某的信用卡,进一步证明双方那段时间在财务上的互相混同,因此不能证明郭某对朱某转给他的欠款的非法占有故意。
【法律效果和指导意义】
通过成功办理本案,首先,帮助犯罪嫌疑人继续提供自己无罪的证据,协助检察机关整理案件信息和思路,向检察机关明确表达和提示了证据的不足或缺陷,使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极大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其次,辩护人以经典的案例,正确区分了刑事诈骗与民事争议的区别,为类似的案件提供了一定的思路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