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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将有关司法机关公布的案例及本律师、本律师事务所亲身实践的案例公诸于众,给法律职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参考,进行实践交流;

    3、对研究和业务中涉及的法律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探讨,发布本团队成员撰写的理论文章,或者转载他人的优秀文章,进行理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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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禁止为企业领导人配发警械和提供私人保镖式服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3/28 21:10:00

 

公安部关于禁止为企业领导人配发警械和提供私人保镖式服务的通知

文号:[89]公治字90号   发文单位: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各地为保护企业领导人的合法权益,相继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主要是超出了有关规定,为企业领导人配发“护身”警用器械以及提供“私人保镖”式的人身保安服务……这些做法引起了广大职工群众的不满,影响了厂长、经理等企业领导人与职工群众的关系,也造成了一些滥用警用器械事件的发生。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执行警械配备、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准为企业领导人配发警械,已经配备的应立即收回;其他属于应予取缔的电击、强光、催泪一类的所谓防卫器械,不论企业单位或个人,都不准持有和使用;已经持有的,应立即收缴。

  二、严格执行警械销售规定,经营警用器械的部门不得向未经国家批准配备警械的单位销售警械。

  三、保安服务公司是为社会安全服务的,其基本任务是做好客户的安全防范工作,也包括保护企业领导人和职工的人身安全。我们国家不提倡私人雇用保镖。因此,保安服务公司不应提供“私人保镖”式的服务,已经派出的要立即撤回。

公安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