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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

发布时间:2012/6/30 10:1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已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陶驷驹

                                                           一九九六年六月三日

  第一条 为保证机动车驾驶员具备应有的驾驶知识和技能, 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地()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条 考试科目的顺序按照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简称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合格后, 再进行后一科目的考试。

  第四条 各科目考试内容。

  科目一的内容为:现行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和规章,异常气候、复杂道路、危险情况时的安全驾驶知识, 简单的伤员急救和危险物品运输知识

  所考车辆的总体构造、主要装置的作用, 车辆日常检查、保养、使用知识, 常见故障的判断方法、紧急情况的处理知识。

科目二的内容为: 在没有障碍的场地驾驶车辆的能力。 

科目三的内容为: 在实际道路上正确操纵驾驶机动车的能力; 遵守交通法规行驶的程度驾驶姿势及观察、判断、预见能力及综合控制车辆的能力。

第五条 考试应在车辆管理所设定的考试场或指定的道路、场所进行。并事先约定考试日期、时间。

第六条 关于考试车辆、场地、道路的规定。 

()车辆

1、大型客车, 车长8以上, 轴距3.9以上。

2、大型货车, 车长6以上, 轴距3.6以上。 

3、小型汽车, 车长3.3以上, 轴距2.3以上, 轮距1.3以上。 

4、二、三轮摩托车,至少有四个档位。

5、拖拉机带挂车。

6、其他考试用车, 由省级车辆管理所确定。有自动变速装置的车辆不得作 为考试车辆; 考试车辆必须悬挂考试车标志。 

()场地
    1
、场内地面平坦, 坡度小于1%,附着系数大于0.40; 

2、桩位、标线准确。 

()道路
   
考试路段应有弯道、坡道、交叉路口及信号灯、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考试大型客车、大型货车的距离不少于5公里其它车辆的距离不少于3公里。考试两轮摩托车的, 可以在考试场道路上进行。

第七条 考试方法。

()科目一采用选择、判断正误的方法,考试时间为45分钟。

()科目二采用被考人单独驾驶的方法。 

  ()科目三采用考试人员与被考人同乘考试车(两轮车及无法同乘的车辆除外), 
按照道路考试必考行为用减分法进行评判得分。被考人在道路考试时应持有相应的驾驶证件。 

     第八条 考试题目由车辆管理所按照下列规定负责出题。

     ()科目一的试卷题量为100题。

     题量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考题为70%;安全驾驶、伤员急救和危险物品运输知识的题量为15%;车辆的构造、使用、日常检查、保养知识,常见故障的判断方法等知识的考题为15%

 科目一考试题库全国统一。

    ()科目二按所考车型选定桩考图。

    桩考图全国统一。

    ()科目三由操纵驾驶机动车,遵守交通法规行驶,观察、判断、预防、应变等综合驾驶能力三项内容组成,按不同车型设定必须考核的项目,并设定不合格、减20分、减10 分、减5分的减分标准。 汽车、摩托车的考核项目和减分标准全国统一。

    第九条 考试合格标准。

    ()科目一,得分数为总分数的90%以上。

    ()科目二,未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不按规定路线、顺序行驶

    2、碰擦桩杆

    3、车身出线

    4、移库不入

    5、中途停车两次

    6、熄火

    7、脚触地(两轮车)

    ()科目三100分为满分。合格标准:大型客车90分以上,大型货车80分以上,其他机动车70分以上。

    第十条   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在学习驾驶证有效期内,可重新申请考试,重新考试的时间间隔不少于30天。考试结果应当场公布,对科目二或三考试不合格的,应当指出不合格的原因。 

    第十一条 对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应当场停止该科目考试,并视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从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考试员资格,持有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考试员证书。

    第十三条 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691施行。公安部1985年发布的《城市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67 号

    

  现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自200391日起施行。

        部 长  周永康   

   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现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修改内容

  ()在第六条增加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代号为Z,只准予驾驶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在第六条准驾车型ABC准予驾驶的其他车辆的代号中,增加准驾车型代号Z

  ()将第九条第五项修改为:“四肢、躯干、颈部运动能力正常。但左下肢残疾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

  ()在第十一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学习驾驶证为1870周岁;”

  原第三项作为第四项,内容不变。

  ()在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增加“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交验军人身份证件和部队团以上证明”的规定。

  ()在第二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年龄超过70周岁的,注销准驾车型DEFGHKLJMQ。”

  ()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损毁,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领,申请时应如实申告补领原因。车辆管理所应当告知申请人如实申告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并在48小时内审核补发新证。”

  ()将第二十七条第七项修改为:“年龄超过70周岁的,但持有小型汽车驾驶证和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修改内容

  在第六条第一项增加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用车,车长4以上。取消“有自动变速装置的车辆不得作为考试车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