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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简章(2009年4月修订)

发布时间:2012/6/26 22:00:00

 

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简章(20094月修订)

200955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发〔20092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咨询委员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咨询机构,在院党组领导下,提供建议、信息和接受院党组委派的工作任务。

    第二条  咨询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对涉及人民法院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向院党组提供咨询意见;反映人民法院工作在当前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反映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受院党组的委派,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指导。

    第三条  咨询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组成。

    咨询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设秘书长1人,协助主任、副主任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副秘书长1人。

    第四条  咨询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院党组在最高人民法院离任的副院长、纪检组组长、政治部主任中选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由最高人民法院在职干部担任。

    咨询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法院聘任。最高人民法院离任的省部级领导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离任院长中身体健康、本人提出申请的,经院党组研究决定聘任。

    离任后调党委、政府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不再聘任。

    第五条  咨询委员会委员聘期为五年,最高年限为68周岁。主任、副主任的聘期可以延长二年,最高年限为70周岁。

    第六条  咨询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计划,对调查研究和研讨活动作出安排。委员可以根据咨询委员会的安排自选题目,个人或者分组进行调查研究。调查报告可以视情况报院党组或者送有关庭室,或者在刊物上发表,供领导和有关部门参阅。

    第七条  咨询委员会委员可以受院党组委派,对各高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适用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重大工作部署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对审理重大、疑难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裁判不公案件、跨地区执行案件进行指导;对人民法院队伍建设中的重大、突出问题进行调查;对处理人民法院发生的突发性事件进行检查、指导;对其他带有全局性、综合性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

    咨询委员会委员开展上述监督、指导工作,采取一事一授权,一事一委派的方式,完成委派任务后应向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写出专题报告。

    第八条  咨询委员会每年可以召开一至二次例会,研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要时也可以召开部分委员专题座谈会,交流情况,总结经验。例会可以单独召开,也可以与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结合起来召开。

    咨询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办公会议,研究安排有关工作。

    咨询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根据院党组的安排,可以列席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法院系统和本院机关的有关重要会议。

    第九条  咨询委员会成员外出开会、调研、考察,须向原所在法院主管办公厅(室)的副院长报告,并告咨询委员会秘书长或者副秘书长。

    第十条  咨询委员会设办公室,挂靠在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办公室设主任1人,负责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咨询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印章,由办公室统一保管,经咨询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批准后使用。

    咨询委员会的学习参阅文件及报刊,由办公厅负责解决。

    第十一条  咨询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外出开会、调研、考察时,本人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经费,按有关规定,由本人原所在人民法院报销。

    咨询委员会的会议费、办公费和必要的接待费等经费,在最高人民法院业务经费内专项列支,逐项报批。

    咨询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办公用房、会议场所、公务用车、办公设备及用品等,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负责解决。

    第十二条  本简章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