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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法律规范汇总
发布时间:2012/5/6 20:09:00
有关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法律规范汇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通知
(法发[2008]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工作需要,为合理设置审判监督庭和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能,最高人民法院经研究决定,自
一、自
二、各高级人民法院及其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务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4]19号文件的要求,继续高度重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审判工作,务必尽快从刑事审判、民事审判和执行部门调整出素质过硬的审判人员充实到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三、各高级人民法院今后对国家赔偿确认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请按有关规定对口报送我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四、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树立高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发扬求真务实、高效廉洁的工作作风,加强对审判人员自身素质提高的教育培训,正确理解、准确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实质和各项规定,及时审理好国家赔偿确认案件。
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法发[2004]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监督庭负责国家赔偿确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法明传[2004]473号)中有关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2004年5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5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10日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法释〔2004〕10号
为正确审理人民法院在审判和执行中违法侵权的确认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国家赔偿请求的,除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依法先行申请确认。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申请确认的是确认申请人。
申请确认由作出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受理,但申请确认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行为违法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确认申请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国家赔偿请求人资格;
(二)有具体的确认请求和损害事实、理由;
(三)确认申请人申请确认应当在司法行为发生或者知道、应当知道司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四)属于受理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申请,不予受理:
(一)依法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的;
(二)申请事项属于司法机关已经立案正在查处的;
(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行为与行使职权无关的;
(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五)依法不属于确认范围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裁定、决定,属于依法确认,当事人可以根据该判决、裁定、决定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一)逮捕决定已经依法撤销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二)判决宣告无罪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
(三)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五)项规定的行为责任人员已被依法追究的;
(四)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并已依法作出撤销决定的;
(五)依法撤销违法司法拘留、罚款、财产保全、执行裁定、决定的;
(六)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确认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审查立案时,发现缺少相关证据的,可以通知确认申请人七日内予以补充。
第七条确认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八条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案件,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被申请确认的损害事实是否存在;
(二)人民法院原作出司法行为的理由及依据;
(三)人民法院原行使职权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原行使的职权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案件可以进行书面审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进行听证。是否听证由合议庭决定。
第十一条被申请确认的案件在原审判、执行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违法:
(一)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释放后,未依法撤销逮捕决定的;
(二)查封、扣押、冻结、追缴与刑事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并造成损害的;
(三)违反法律规定对没有实施妨害诉讼行为的人、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等,采取或者重复采取拘传、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且未依法撤销的;
(四)司法拘留超过法律规定或者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的;
(五)超过法定金额实施司法罚款的;
(六)违反法律规定采取或者解除保全措施,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七)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或者执行确认申请人可分割的财产,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重复查封、扣押、冻结确认申请人财产,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九)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故意不履行监管职责,发生灭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十)对已经发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故意拖延执行或者不执行,导致被执行的财产流失,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十一)对应当恢复执行的案件不予恢复执行,导致被执行的财产流失,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十二)没有法律依据将案件执行款物执行给其他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十三)违法查封、扣押、执行案外人财产,给案外人造成损害的;
(十四)对依法应当拍卖的财产未拍卖,强行将财产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十五 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确认或者不予确认违法行使职权的,应当制作裁定书。确认违法的,应同时撤销原违法裁决。
人民法院对本院司法行为是否违法作出的裁定书由院长署名;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行为是否违法作出的裁定书由合议庭署名。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案件,应当自送达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裁定。需要延长期限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
第十四条确认申请人对人民法院受理确认申请后,超过审理期限未作出裁决的,可以在期满后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诉。
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确认申诉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限期作出裁定或者自行审理。自行审理需要延长期限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
第十五条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案件举行听证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参加听证。
确认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视为撤回确认申请。
第十六条原作出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有义务对其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确认申请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确认违法的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确认申诉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裁定。需要延长期限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
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直接作出确认,也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同级人民法院重新确认。
第十九条本规定发布前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发[2004]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范审理申请确认人民法院司法行为违法的案件,切实保障赔偿请求人申请确认、申请赔偿的权利,进一步加强对人民法院自身的管理和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及确认案件文书样式(附后)。《规定》已经公布,将于
一、充分认识贯彻、执行《规定》的意义,努力提高确认案件的审判质量和审理水平。依法对人民法院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进行确认,是国家赔偿法赋予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责,是人民法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践行司法为民,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是人民法院坚持独立审判,强化法律适用统一和文明司法的重要保障。一个时期以来,少数法院在审判和执行等司法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损害了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损害了司法权威,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在努力防止违法行使职权现象发生的同时,对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依法予以确认。各级人民法院必须认真学习国家赔偿法和《规定》,明确《规定》制定的依据、指导思想,确认的原则、程序和相关文书的制作要求;要认真学习确认工作所涉及的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及执行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确保依法公正、高效地审理确认案件,正确履行确认职能。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三、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明确,审理赔偿确认案件应坚持立审分立原则。凡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确认的,一律由人民法院立案庭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经审查,符合《规定》第五条情形的,立案后移送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审理;符合《规定》第三条情形,又不具有第四条情形的,立案后移送审判监督庭审理。
四、根据《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各基层人民法院自
五、确认人民法院是否违法行使职权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审判工作,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结果都可能带来较大的社会影响。《规定》公布后,此类案件将有所增加,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辖区内以各种形式组织学习和培训,加强调查研究,注意总结审判经验,不断提高审理确认案件的水平。《规定》施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以便进一步研究,加强指导,做好这项审判工作。
附:确认案件文书样式
确认案件文书样式(一)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受理通知书
(受理确认案件用)
( )确字第____号
________(写明确认申请人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法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理人姓名、地址):
你以_____(写明申请确认的事由)为由,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向本院提出确认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请你将下列材料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提交本院:
1、
2、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院印)
书记员____________
确认案件文书样式(二)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听证通知书
(中级法院通知基层法院参加听证用)
( )确字第____号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确认申请人______(写明确认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向本院提出确认请求。本院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受理。现决定对该确认案件举行听证,请你院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到本院参加听证,并提供相关证据。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院印)
书记员_____________
确认案件文书样式(三)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听证通知书
(受理申诉后,通知作出司法行为的法院参加听证用)
( )确申字第____号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确认申诉人_______(写明确认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以_____(写明申请确认的案由)为由,提出确认请求。不服________人民法院(或你院)()确字第 号不予确认的裁定,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本院提出申诉。现决定对该确认案件举行听证,请你院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到本院参加听证,并提供相关证据。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院印)
书记员_____________
确认案件文书样式(四)
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听证通知书
(确认申请人参加听证用)
( )确字第____号
_______(写明确认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
你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向本院提出确认请求。本院已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受理。现决定对该确认案件举行听证,请你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到本院参加听证。
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视为撤回确认申请。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院印)
书记员_____________
确认案件文书样式(五)
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听证通知书
(确认申诉人参加听证用)
( )确申字第____号
________(写明确认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
你对______人民法院()确字第 号不予确认的裁定不服,于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向本院提出申诉。现决定对该确认案件举行听证,请你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到本院参加听证。
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视为撤回确认申诉。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院印)
书记员______________
确认案件文书样式(六)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决定书
(不予受理确认申请用)
( )确字第____号
确认申请人(写明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法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理人姓名、地址)。
确认申请人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_______(写明申请确认的理由)为由,向本院提出确认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确认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受理条件(或阐述其他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引述具体条款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引述具体条款项),决定如下:
对确认申请人________提出的确认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______(上一级人民法院全称)申请复议。
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
确认案件文书样式(七)
_________人民法院
复议决定书
(指令下级法院受理用)
( )确复字第____号
申请复议人(写明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法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理人姓名、地址)。
申请复议人向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出确认______(写明申请确认的事由)违法的申请,该院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以( )确字第 号决定对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申请人不服,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本院申请复议。
本院复议认为,申请复议人提出对______确认违法的申请符合确认案件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引述具体条款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引述具体条款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撤销________人民法院()确字第 号决定;
二、本案由_______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_
确认案件文书样式(八)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复议决定书
(维持不予受理决定用)
( )确复字第____号
申请复议人(写明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法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理人姓名、地址)。
申请复议人向________人民法院提出确认_____(写明申请确认的事由)违法的申请,该院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 )确字第 号决定对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申请入不服,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复议。
本院复议认为_________(对原不予受理决定合法、申请复议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不予支持进行阐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引述具体条款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引述具体条款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________人民法院()确字第 号决定。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
确认文书样式(九)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裁定书
(确认违法用)
( )确字第____号
确认申请人(写明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法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理人姓名、地址)。
确认申请人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______(写明申请确认的案由)为由,向本院提出确认请求。
(写明确认申请人请求确认的事实和理由)。
本院查明,(叙述确认案件的事实及认定的证据)。
本院认为,(决定确认的理由,即: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确认原司法行为违法、申请人提出的确认请求应予支持的理由进行阐述。如申请人有多项请求,则应逐一进行分析并阐明支持或不予支持的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引述具体条款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引述具体条款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______人民法院()确字第_____号裁定(决定);(原裁定或决定不违法的,此条不写)。
二、确认_______人民法院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作出___________的行为(裁定、决定,或者裁定、决定中的违法部分)违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确认申请人可据本裁定向______(确认本院的写本院,确认下级法院的写明下级法院全称)提出赔偿请求。
(确认本院的由院长署名,确认下级法院的由合议庭署名)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
确认案件文书样式(十)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裁定书
(不予确认用)
( )确字第____号
确认申请人(写明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法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理人姓名、地址)。
确认申请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写明申请确认的案由)为由,向本院提出确认请求。
(写明确认申请人请求确认的事实和理由)。
本院查明,(叙述确认案件的事实及认定的证据)。
本院认为,(决定不予确认的理由,即: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原司法行为合法、申请人提出的确认请求不予支持的理由进行阐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引述具体条款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引述具体条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_________人民法院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作出_________行为(裁定、决定)不予确认违法。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______(上一级人民法院全称)提出申诉。
(署名同样式九)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
确认案件文书样式(十一)
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裁定书
(准许撤回确认申请用)
( )确字第____号
确认申请人(写明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法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理人姓名、地址)。
确认申请人以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的()字第 号(决定或其他司法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提出确认申请。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______请求撤回确认申请(简要写明申请人提出的撤回申请的请求和理由)。
本院审查认为,确认申请人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确认申请人_______撤回确认申请。
(合议庭署名)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
说明:不准许确认申请人撤回确认申请的,不制作“不准撤回确认申请的裁定书”,应继续审理。但应在确认或者不予确认裁定书的“案件审理经过”部分写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确认申请人请求撤回确认申请,本院未予准许,本案继续审理”。
确认案件文书样式(十二)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裁定书
(上级法院准许撤回确认申诉用)
( )确申字第____号
确认申诉人(原确认申请人)_____(写明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法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理人姓名、地址)。
确认申诉人因______(写明案由)一案,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 )确字第 号裁定书,向本院提起申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确认申诉人______又以(简要写明申请撤回申诉的理由)为由,申请撤回申诉。
本院审查认为,申诉人提出撤回申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诉人________撤回申诉。
(合议庭署名)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
说明:不准撤回申诉的,同样式十一相应处。
确认案件文书样式(十三)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裁定书
(受理申诉后确认违法用)
( )确申字第____号
确认申诉人(写明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法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理人姓名、地址)。
确认申诉人以(写明申请确认的案由)为由,提出确认请求。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人民法院以( )确字第 号裁定不予确认,申诉人不服,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查明,(叙述确认案件的事实及认定的证据)。
本院认为,(决定确认的理由,即: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确认原司法行为违法、原审法院不予确认的理由和依据不足、申诉人提出的确认请求应予支持的理由进行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引述具体条款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引述具体条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_______人民法院()确字第 号裁定;
二、确认______人民法院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行为(裁定、决定,或者裁定、决定中的违法部分)违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确认申诉人可据本裁定向(写明被确认违法的下级法院全称)提出赔偿请求。
(合议庭署名)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
确认案件文书样式(十四)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裁定书
(受理申诉后不予确认用)
( )确申字第____号
确认申诉人(写明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法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理人姓名、地址)。
确认申诉人以(写明申请确认的案由)为由,提出确认请求。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人民法院作出了( )确字第
号裁定不予确认,申诉人不服,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依法向本院提出申诉。
(写明确认申诉人申诉的事实和理由)。
本院查明,(叙述确认案件的事实及认定的证据)。
本院认为:(决定不予确认的理由,即: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原司法行为合法、原不予确认决定并无不当、申诉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不予支持进行阐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引述具体条款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引述具体条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______人民法院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行为(裁定、决定)不予确认违法。
(合议庭署名)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
确认案件文书样式(十五)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裁定书
(指令限期作出裁定用)
( )确申字第____号
确认申诉人(写明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法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理人姓名、地址)。
确认申诉人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以(写明申请确认的案由)为由,向_________人民法院提出确认请求。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确认申诉人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时间为准)受理案件,现确认申诉人于______年_____月____日以______人民法院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决定为由,依法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查明,(写明原受理确认案件的人民法院是否超过法定期限未作出裁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阐明______人民法院逾期不作出裁定没有法定理由,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应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引述具体条款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引述具体条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______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确认申诉人______提出的确认一案作出裁定。
(合议庭署名)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_
确认案件文书样式(十六)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裁定书
(上级法院依职权重新确认或不予确认用)
( )确监第____号
原确认申诉(申请)人(写明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法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理人姓名、地址)。
原确认申诉(申请)人以(写明申请确认的案由)为由,提出确认请求。(简要写明原确认或不确认的时间、法院、案号及审理经过)。
本院查明,(叙述重新查明的事实及认定的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原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不当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引述具体条款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引述具体条款项)和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_______人民法院()确字第 号裁定;
二、确认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行为(裁定、决定)违法[不确认的表述为:对_________人民法院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行为(裁定、决定)不予确认违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确认申诉(申请)人可据本裁定向(写明作出司法行为的法院全称)提出赔偿请求(不予确认的此项不写)。
(合议庭署名)
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
确认案件文书样式(十七)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裁定书
(指令下级或其他同级法院重新确认用)
( )确监第____号
原确认申诉(申请)人(写明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法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理人姓名、地址)。
原确认申诉(申请)人以(写明申请确认的案由)为由,提出确认请求。(简要写明原确认或不确认的时间、法院、案号及审理经过)。
本院审查认为,_________人民法院作出的( )确申字第 号裁定可能有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________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合议庭署名)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院印)
书记员____________
确认案件文书样式(十八)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驳回申诉通知书
(裁定生效后驳回申诉用)
( )确监字第____号
________(写明确认申诉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地址):
你不服______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的( )确(或确申)字第 号裁定,以(写明申诉的主要理由、依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认为:(针对申诉理由,写明驳回申诉的理由和根据)。
据此,________人民法院( )确(或确申)字第____号裁定正确,应于维持。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院印)
说明:上级人民法院驳回的,应抄送原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通知
法发[2008]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工作需要,为合理设置审判监督庭和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能,最高人民法院经研究决定,自
一、自
办公室负责审理。此前未审结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仍由审判监督庭负责审理。
二、各高级人民法院及其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务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4]19号文件的要求,继续高度重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审判工作,务必尽快从刑事审判、民事审判和执行部门调整出素质过硬的审判人员充实到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三、各高级人民法院今后对国家赔偿确认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
请按有关规定对口报送我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四、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树立高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发扬求真务实、高效廉洁的工作作风,加强
对审判人员自身素质提高的教育培训,正确理解、准确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实质和各项规定,及时审理好国家赔偿确认案件。
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法发[2004]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监督庭负责国家赔偿确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法明传[2004]473号)中有关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