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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法律依据问题

发布时间:2011/3/18 23:53:00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法律依据问题

公复字〔20043)

 上海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复议案件适用法律依据的请示》〈沪公[2004]55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分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法定职责且被申请人未作答复的,不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已经受理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终止行政复议。

二、申请事项属于公安机关法定职责,受理后经审查依法已经履行或者虽未履行但尚未超过法定展行期限以及虽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但延迟履行有正当理由的,在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新的规定前,可以作出确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合法的行政复议决定。

 

2004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