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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5/11/21 20:22:00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45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3年12月7日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好地方政府贴近基层的优势,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社会的创造活力,根据2013年7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和2013年11月8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对取消和下放的125项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1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中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修改为“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二、删去《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
第九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成立外国商会,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依法办理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签发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外国商会经核准登记并签发登记证书,即为成立。”
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外国商会应当于每年1月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活动情况报告。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应当为外国商会设立、开展活动和联系中国有关主管机关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外国商会需要修改其章程,更换会长、副会长以及常务干事或者改变办公地址时,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并删去第一款中的“并报审查机关备案”。
三、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修改为:“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有关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的,必须经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将《食盐专营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批。”
第六条中的“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
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或者其授权的”。
五、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但是,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修改为:“举办国际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承办。举办国内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应当经举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承办。”
六、删去《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改为第一款,并将其中的“申请设立其他饲料生产企业”修改为“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删去第十六条中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
七、将《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设立音像复制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复制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持《复制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八、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提交考古发掘报告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并应当于提交发掘报告之日起6个月内将其他出土文物移交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的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第三十五条修改为:“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摄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拍摄馆藏一级文物和馆藏二级文物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条修改为:“设立文物商店,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九、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九条中的“经海关总署批准”修改为“经海关批准”。
十、删去《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五款改为第四款,并删去其中的“第四款”。
十一、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修改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修改章程,应当依法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核准后,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十二、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修改为“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审批情况由负责审批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批准后5日内通报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十三、删去《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十四、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三条中的“签发相应的批准文书”修改为“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七十条修改为:“引航员的培训和任职资格依照本条例有关船员培训和任职资格的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订。”
十五、删去《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专项验收”。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的“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评估机构”修改为“委托有关技术机构”。
删去第四十七条。
十六、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五项中的“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修改为“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进行评估”修改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委托相关技术机构进行评估”。
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的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3〕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再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共计50项。其中,取消和下放29项、部分取消和下放13项、取消和下放评比达标项目3项;取消涉密事项1项(按规定另行通知);有4项拟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是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29项)
2.国务院决定部分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13项)
3.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评比、达标项目目录(共计3项)
国务院
2013年7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29项,其中取消21项,下放8项)
附件2 国务院决定部分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13项,其中取消6项,下放7项)
附件3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评比、达标项目目录 (共计3项,其中取消1项,下放2项)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3〕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再取消和下放68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有2项属于保密项目,按规定另行通知)。另建议取消和下放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中提出的涉及法律的16项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相关法律,现一并予以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在有序推进“放”的同时,加强后续监管,切实做到放、管结合。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依法及时公开项目核准和行政审批信息,努力营造公平竞争、打破分割、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82项)
国务院
2013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82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其他共同 |
设定依据 |
处理决定 |
备注 |
1 |
地方粮库划转中央直属粮食储备库(站)审批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国家粮食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取消 |
|
2 |
煤炭生产许可证核发 |
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
取消 |
|
3 |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审批 |
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
取消 |
|
4 |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国际招标国内中标机电设备进口零部件免征关税审核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取消 |
|
5 |
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调整的高等职业学校使用超出规定命名范围的学校名称审批 |
教育部 |
无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 |
取消 |
|
6 |
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 |
教育部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取消 |
|
7 |
制盐项目核准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无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取消 |
|
8 |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无 |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 |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 |
|
9 |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生产资质审批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无 |
《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管理的通知》(广发技字〔2002〕585号) |
取消 |
|
10 |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取消 |
|
11 |
法律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及其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备案 |
民政部 |
无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
取消 |
|
12 |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节能减排资金审批 |
财政部 |
无 |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节能减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8〕438号) |
取消 |
|
13 |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
财政部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
|
14 |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财政部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
|
15 |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 |
财政部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
|
16 |
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审定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无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取消 |
|
17 |
国家出资从事区域性矿产地质调查的地区申请暂停受理新的探矿权备案核准 |
国土资源部 |
无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 |
取消 |
|
18 |
整装勘查实施方案审批 |
国土资源部 |
无 |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整装勘查实现找矿重大突破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40号) |
取消 |
|
19 |
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环境保护部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
20 |
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核准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无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
取消 |
|
21 |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 |
交通运输部 |
无 |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交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9号) |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
|
22 |
船员资格临时特免证明签发 |
交通运输部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 |
取消 |
|
23 |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防治船舶污染能力专项验收 |
交通运输部 |
无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1号) |
取消 |
|
24 |
船舶货物污染危害性评估机构认定 |
交通运输部 |
无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1号) |
取消 |
|
25 |
船舶化学品安全运输条件评估机构认定 |
交通运输部 |
无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
取消 |
|
26 |
船舶污染事故技术鉴定机构认定 |
交通运输部 |
无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1号) |
取消 |
|
27 |
引航员注册审批 |
交通运输部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 |
取消 |
|
28 |
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和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 |
水利部 |
无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 |
取消 |
|
29 |
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农业部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 |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草原、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
|
30 |
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审批 |
农业部 |
无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 |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
|
31 |
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 |
农业部 |
无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 |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
|
32 |
进入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 |
农业部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
|
33 |
执业兽医资格认定 |
农业部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
|
34 |
钨、锑生产企业出口供货资格审批 |
商务部 |
无 |
《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21号) |
取消 |
|
35 |
在华外国商会审批 |
商务部 |
无 |
《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6号) |
取消 |
|
36 |
援外项目有关事项审批 |
商务部 |
无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取消 |
|
37 |
国家边销茶储备库(点)审批 |
商务部 |
无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取消 |
|
38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批 |
商务部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取消 |
|
39 |
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 |
文化部 |
无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
40 |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文化部 |
无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
41 |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
文化部 |
无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
42 |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文化部 |
无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
43 |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
文化部 |
无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
44 |
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 |
海关总署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取消 |
原由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实施 |
45 |
进境货物直接退运核准 |
海关总署 |
无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取消 |
原由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实施 |
46 |
减征、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审批 |
海关总署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 |
下放至直属海关 |
|
47 |
减免进口货物滞报金审批 |
海关总署 |
无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下放至直属海关 |
|
48 |
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延期缴纳审批 |
海关总署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 |
下放至直属海关 |
|
49 |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 |
税务总局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 |
下放至省级及以下税务机关 |
|
50 |
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审批 |
税务总局 |
无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 |
下放至省级及以下税务机关 |
|
51 |
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 |
税务总局 |
无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
取消 |
|
52 |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中资源综合利用数据核准 |
税务总局 |
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 |
取消 |
原由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实施 |
53 |
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物流企业确认 |
税务总局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 |
取消 |
|
54 |
可用于调和为汽油、柴油的石脑油、溶剂油计划及调整计划核准 |
税务总局 |
无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33号) |
取消 |
|
55 |
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核准 |
税务总局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取消 |
原由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实施 |
56 |
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从事报检业务注册登记 |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
取消 |
|
57 |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 |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
取消 |
|
58 |
人工短轮伐期用材林生长量和工艺成熟具体标准审批 |
国家林业局 |
无 |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人工用材林采伐管理政策的通知》(林资发〔2002〕191号) |
取消 |
|
59 |
出口非正常来源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
国家林业局 |
无 |
《林业部关于妥善处理非正常来源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通知》(林护通字〔1992〕118号) |
取消 |
|
60 |
国家林业局林业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审批 |
国家林业局 |
无 |
《国家林业局林业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管理办法(试行)》(林科发〔2006〕252号) |
取消 |
|
61 |
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出口试点企业备案核准 |
国家林业局 |
商务部、海关总署 |
《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出口试点管理办法》(林计发〔2001〕560号) |
取消 |
|
62 |
林木种子检验员考核评定 |
国家林业局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
63 |
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资助中第三方检索机构认定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无 |
《财政部关于印发〈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47号) |
下放至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 |
|
64 |
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临时地点审批 |
国家宗教局 |
无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 |
|
65 |
地震安全性评价人员执业资格核准 |
中国地震局 |
无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取消 |
原由中国地震局和省级地震主管机构实施 |
66 |
铁路基建大中型项目工程施工、监理、物资采购招标计划审批 |
国家铁路局 |
无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取消 |
|
67 |
民用航空运输凭证印刷企业资格认定 |
中国民航局 |
无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取消 |
|
68 |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Ⅱ、Ⅲ类运行许可 |
中国民航局 |
无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取消 |
原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实施 |
69 |
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文物(二、三级文物除外)审批 |
国家文物局 |
无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取消 |
|
70 |
考古发掘单位保留少量出土文物留作科研标本许可 |
国家文物局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
|
71 |
国家文物局直属文物收藏单位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
国家文物局 |
无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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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由政府出资修缮的非国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审批 |
国家文物局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取消 |
原由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
73 |
粮油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
国家粮食局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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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选任或改任审核 |
证监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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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事项核准 |
证监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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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
民政部 |
无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
取消 |
此3项为“全国性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的子项 |
77 |
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 |
民政部 |
无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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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登记 |
民政部 |
无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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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资格考核评定 |
农业部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此3项为“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及检验员资格认定”的子项 |
80 |
食用菌菌种检验员资格认定 |
农业部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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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草种检验员资格认定 |
农业部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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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区域性批发企业需就近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审批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
无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此项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审批”的子项,其他子项已经由省级及以下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