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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取消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收费的规定汇总
发布时间:2016/3/20 11:35:00
有关取消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收费的规定汇总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3〕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提出,要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减少和下放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共计117项。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71项,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20项,取消评比达标表彰项目10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3项;取消或下放管理层级的机关内部事项和涉密事项13项(按规定另行通知)。另有16项拟取消或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是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审批等事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1项)
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0项)
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共计3项)
国务院
2013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
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91项,其中取消71项、下放20项)
序 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依据 |
处理决定 |
备 注 |
1 |
企业投资扩建 |
国家发展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 |
取消 |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2 |
企业投资城市 |
国家发展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 |
取消 |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3 |
企业投资纸浆 |
国家发展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 |
取消 |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4 |
企业投资日产 |
国家发展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 |
取消 |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5 |
企业投资日处 |
国家发展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 |
取消 |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6 |
企业投资年产 |
国家发展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 |
取消 |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7 |
企业投资年产 |
国家发展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 |
取消 |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8 |
企业投资冷轧 |
国家发展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 |
取消 |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9 |
企业投资乙烯改扩建项目核准 |
国家发展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 |
取消 |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0 |
企业投资医学城、大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核准 |
国家发展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 |
取消 |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1 |
企业投资精对 |
国家发展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 |
取消 |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2 |
企业投资卫星 |
国家发展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 |
取消 |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3 |
企业投资F1赛车场项目核准 |
国家发展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 |
取消 |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4 |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 |
国家发展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 |
取消 |
|
15 |
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 |
国家能源局 |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 |
取消 |
|
16 |
电力市场份额核定 |
国家能源局 |
《电力监管条例》(国 |
取消 |
|
17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指定 |
工业和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 |
取消 |
|
18 |
电信业务经营者拍卖码号审批 |
工业和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 |
取消 |
|
19 |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 |
工业和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 |
取消 |
|
20 |
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认定 |
工业和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 |
取消 |
|
21 |
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认定 |
工业和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 |
取消 |
|
22 |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 |
工业和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 |
取消 |
|
23 |
举办全国性人才交流会审批 |
人力资源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取消 |
|
24 |
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 |
安全监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 |
取消 |
|
25 |
只读类光盘生 |
新闻出版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 |
取消 |
|
26 |
设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审批 |
新闻出版 |
《出版管理条例》(国 |
取消 |
|
27 |
举办全国性出版物订货、展 |
新闻出版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 |
取消 |
|
28 |
在境外展示、 |
新闻出版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 |
取消 |
|
29 |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兼并、收购审核 |
交通运输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 |
取消 |
|
30 |
承担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和互助性保险机构的确定 |
交通运输部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 |
取消 |
|
31 |
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审批 |
交通运输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 |
取消 |
|
32 |
船舶修造、水 |
交通运输部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 |
取消 |
|
33 |
从事内河船舶 |
省级地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 |
取消 |
|
34 |
企业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 |
原铁道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 |
取消 |
|
35 |
企业自备车辆参加铁路运输审批 |
原铁道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 |
取消 |
|
36 |
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
水利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 |
取消 |
|
37 |
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查 |
水利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 |
取消 |
|
38 |
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资质认定 |
水利部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 |
取消 |
|
39 |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评员的考核评定 |
农业部 |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 |
取消 |
|
40 |
渔业船舶设计、修造单位资格认定 |
农业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 |
取消 |
|
41 |
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机构资格认定 |
农业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 |
取消 |
|
42 |
远洋渔业船舶、渔业科研船和教学实习船的船名核定 |
农业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 |
取消 |
|
43 |
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对外合作合同审批 |
商务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 |
取消 |
|
44 |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商品期货交易品种核准 |
商务部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
取消 |
|
45 |
“中国服务外包 |
商务部、 |
《商务部关于实施服务 |
取消 |
|
46 |
对纳税人申报 |
税务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
取消 |
|
47 |
印制有本单位 |
税务总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 |
取消 |
|
48 |
中外合作办学 |
教育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 |
取消 |
|
49 |
高等学校部分特殊专业及特殊需要的应届毕业生就业计划审批 |
教育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 |
取消 |
|
50 |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认定 |
科技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 |
取消 |
|
51 |
社会力量设立 |
科技部 |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 |
取消 |
|
52 |
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 |
科技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 |
取消 |
|
53 |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变更审批 |
文化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 |
取消 |
|
54 |
香港特别行政 |
文化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 |
取消 |
|
55 |
台湾地区投资 |
文化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 |
取消 |
|
56 |
世界博览会标志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
工商总局 |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 |
取消 |
|
57 |
外国人乘自备交通工具在华旅游审批 |
公安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 |
取消 |
|
58 |
专项海洋环境预报服务资格认定 |
国家海洋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 |
取消 |
|
59 |
建立国家级苗木花卉市场审批 |
国家林业局 |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 |
取消 |
|
60 |
全国经济林、 |
国家林业局 |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 |
取消 |
|
61 |
主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审批 |
国家林业局 |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 |
取消 |
|
62 |
全国经济林、 |
国家林业局 |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 |
取消 |
|
63 |
国家林业局重点开放性实验室命名 |
国家林业局 |
《林业部关于印发〈林 |
取消 |
|
64 |
林业科技示范县审批 |
国家林业局 |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 |
取消 |
|
65 |
天保工程示范点建设单位审批 |
国家林业局 |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 |
取消 |
|
66 |
天保工程森工 |
国家林业局 |
《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 |
取消 |
|
67 |
天保工程森工企业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审批 |
国家林业局 |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
取消 |
|
68 |
开办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审批 |
国家烟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 |
取消 |
|
69 |
烟草基因工程事项审批 |
国家烟草局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 |
取消 |
|
70 |
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审批 |
国务院 |
《国务院关于同意东北 |
取消 |
|
71 |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从业注册 |
出入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 |
取消 |
|
72 |
企业投资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核准 |
国家发展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 |
下放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
|
73 |
企业投资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核准 |
国家发展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 |
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
|
74 |
企业投资燃煤背压热电项目核准 |
国家发展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 |
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
|
75 |
企业投资风电站项目核准 |
国家发展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 |
下放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
|
76 |
企业投资330 |
国家发展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 |
下放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
|
77 |
企业投资钾矿肥、磷矿肥项目核准 |
国家发展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 |
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
|
78 |
企业投资国家 |
国家发展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 |
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
|
79 |
企业投资非跨境、跨省(区、市)的油气输 |
国家发展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 |
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
|
80 |
企业投资除稀 |
国家发展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 |
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
|
81 |
企业投资稀土深加工项目核准 |
国家发展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 |
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
|
82 |
企业投资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
国家发展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 |
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
|
83 |
企业投资国家重 |
国家发展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 |
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
|
84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
工商总局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 |
下放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
85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 |
工商总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 |
下放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
86 |
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来华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营业性演出审批 |
文化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 |
下放省级文化行政部门 |
|
87 |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住房城乡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 |
下放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 |
|
88 |
实验动物出口审批 |
科技部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
下放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
|
89 |
实验动物工作单位从国外进口实验动物原种登记单位指定 |
科技部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
下放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
|
90 |
加工利用国家 |
环境保护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 |
下放省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 |
|
91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体育总局 |
《全民健身条例》(国 |
下放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
附件2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
(共计10项)
序 号 |
项目名称 |
主办单位 |
处理决定 |
1 |
部级电子工程设计奖评选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取消 |
2 |
中国工艺美术大师评选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取消部门评选,转由 |
3 |
民爆行业企业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评估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取消 |
4 |
全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示范单位命名 |
民政部 |
取消 |
5 |
全国财政协作研究课题评比 |
财政部 |
取消部门评比,转由 |
6 |
全国农村优秀人才评选 |
人力资源 |
并入全国杰出 |
7 |
留学人员创业园评估 |
人力资源 |
取消 |
8 |
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标准执行情况评估 |
人力资源 |
取消 |
9 |
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 |
住房城乡 |
取消 |
10 |
全路节能环保绿化先进集 |
原铁道部 |
取消 |
附件3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
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3〕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再取消和下放68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有2项属于保密项目,按规定另行通知)。另建议取消和下放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中提出的涉及法律的16项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相关法律,现一并予以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在有序推进“放”的同时,加强后续监管,切实做到放、管结合。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依法及时公开项目核准和行政审批信息,努力营造公平竞争、打破分割、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82项)
国务院
2013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82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其他共同 |
设定依据 |
处理决定 |
备注 |
1 |
地方粮库划转中央直属粮食储备库(站)审批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国家粮食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取消 |
|
2 |
煤炭生产许可证核发 |
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
取消 |
|
3 |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审批 |
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
取消 |
|
4 |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国际招标国内中标机电设备进口零部件免征关税审核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取消 |
|
5 |
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调整的高等职业学校使用超出规定命名范围的学校名称审批 |
教育部 |
无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 |
取消 |
|
6 |
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 |
教育部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取消 |
|
7 |
制盐项目核准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无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取消 |
|
8 |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无 |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 |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 |
|
9 |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生产资质审批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无 |
《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管理的通知》(广发技字〔2002〕585号) |
取消 |
|
10 |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取消 |
|
11 |
法律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及其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备案 |
民政部 |
无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
取消 |
|
12 |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节能减排资金审批 |
财政部 |
无 |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节能减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8〕438号) |
取消 |
|
13 |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
财政部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
|
14 |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财政部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
|
15 |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 |
财政部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
|
16 |
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审定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无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取消 |
|
17 |
国家出资从事区域性矿产地质调查的地区申请暂停受理新的探矿权备案核准 |
国土资源部 |
无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 |
取消 |
|
18 |
整装勘查实施方案审批 |
国土资源部 |
无 |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整装勘查实现找矿重大突破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40号) |
取消 |
|
19 |
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环境保护部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
20 |
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核准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无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
取消 |
|
21 |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 |
交通运输部 |
无 |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交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9号) |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
|
22 |
船员资格临时特免证明签发 |
交通运输部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 |
取消 |
|
23 |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防治船舶污染能力专项验收 |
交通运输部 |
无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1号) |
取消 |
|
24 |
船舶货物污染危害性评估机构认定 |
交通运输部 |
无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1号) |
取消 |
|
25 |
船舶化学品安全运输条件评估机构认定 |
交通运输部 |
无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
取消 |
|
26 |
船舶污染事故技术鉴定机构认定 |
交通运输部 |
无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1号) |
取消 |
|
27 |
引航员注册审批 |
交通运输部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 |
取消 |
|
28 |
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和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 |
水利部 |
无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 |
取消 |
|
29 |
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农业部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 |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草原、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
|
30 |
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审批 |
农业部 |
无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 |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
|
31 |
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 |
农业部 |
无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 |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
|
32 |
进入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 |
农业部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
|
33 |
执业兽医资格认定 |
农业部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
|
34 |
钨、锑生产企业出口供货资格审批 |
商务部 |
无 |
《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21号) |
取消 |
|
35 |
在华外国商会审批 |
商务部 |
无 |
《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6号) |
取消 |
|
36 |
援外项目有关事项审批 |
商务部 |
无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取消 |
|
37 |
国家边销茶储备库(点)审批 |
商务部 |
无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取消 |
|
38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批 |
商务部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取消 |
|
39 |
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 |
文化部 |
无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
40 |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文化部 |
无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
41 |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
文化部 |
无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
42 |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文化部 |
无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
43 |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
文化部 |
无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
44 |
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 |
海关总署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取消 |
原由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实施 |
45 |
进境货物直接退运核准 |
海关总署 |
无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取消 |
原由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实施 |
46 |
减征、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审批 |
海关总署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 |
下放至直属海关 |
|
47 |
减免进口货物滞报金审批 |
海关总署 |
无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下放至直属海关 |
|
48 |
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延期缴纳审批 |
海关总署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 |
下放至直属海关 |
|
49 |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 |
税务总局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 |
下放至省级及以下税务机关 |
|
50 |
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审批 |
税务总局 |
无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 |
下放至省级及以下税务机关 |
|
51 |
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 |
税务总局 |
无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
取消 |
|
52 |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中资源综合利用数据核准 |
税务总局 |
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 |
取消 |
原由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实施 |
53 |
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物流企业确认 |
税务总局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 |
取消 |
|
54 |
可用于调和为汽油、柴油的石脑油、溶剂油计划及调整计划核准 |
税务总局 |
无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33号) |
取消 |
|
55 |
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核准 |
税务总局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取消 |
原由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实施 |
56 |
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从事报检业务注册登记 |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
取消 |
|
57 |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 |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
取消 |
|
58 |
人工短轮伐期用材林生长量和工艺成熟具体标准审批 |
国家林业局 |
无 |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人工用材林采伐管理政策的通知》(林资发〔2002〕191号) |
取消 |
|
59 |
出口非正常来源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
国家林业局 |
无 |
《林业部关于妥善处理非正常来源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通知》(林护通字〔1992〕118号) |
取消 |
|
60 |
国家林业局林业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审批 |
国家林业局 |
无 |
《国家林业局林业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管理办法(试行)》(林科发〔2006〕252号) |
取消 |
|
61 |
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出口试点企业备案核准 |
国家林业局 |
商务部、海关总署 |
《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出口试点管理办法》(林计发〔2001〕560号) |
取消 |
|
62 |
林木种子检验员考核评定 |
国家林业局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
63 |
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资助中第三方检索机构认定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无 |
《财政部关于印发〈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47号) |
下放至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 |
|
64 |
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临时地点审批 |
国家宗教局 |
无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 |
|
65 |
地震安全性评价人员执业资格核准 |
中国地震局 |
无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取消 |
原由中国地震局和省级地震主管机构实施 |
66 |
铁路基建大中型项目工程施工、监理、物资采购招标计划审批 |
国家铁路局 |
无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取消 |
|
67 |
民用航空运输凭证印刷企业资格认定 |
中国民航局 |
无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取消 |
|
68 |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Ⅱ、Ⅲ类运行许可 |
中国民航局 |
无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取消 |
原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实施 |
69 |
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文物(二、三级文物除外)审批 |
国家文物局 |
无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取消 |
|
70 |
考古发掘单位保留少量出土文物留作科研标本许可 |
国家文物局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
|
71 |
国家文物局直属文物收藏单位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
国家文物局 |
无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取消 |
|
72 |
由政府出资修缮的非国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审批 |
国家文物局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取消 |
原由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
73 |
粮油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
国家粮食局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取消 |
|
74 |
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选任或改任审核 |
证监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取消 |
|
75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事项核准 |
证监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取消 |
|
76 |
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
民政部 |
无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
取消 |
此3项为“全国性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的子项 |
77 |
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 |
民政部 |
无 |
取消 |
||
78 |
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登记 |
民政部 |
无 |
取消 |
||
79 |
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资格考核评定 |
农业部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此3项为“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及检验员资格认定”的子项 |
80 |
食用菌菌种检验员资格认定 |
农业部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
81 |
草种检验员资格认定 |
农业部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
|
82 |
区域性批发企业需就近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审批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
无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此项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审批”的子项,其他子项已经由省级及以下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批 |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共计3项)
序 号 |
项 目 |
收费部门 |
依据 |
处理决定 |
1 |
电子工程概预算人员培训 |
工业和 |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电子工 |
取消 |
2 |
烟草制品及原辅材料检验 |
烟草部门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 |
取消 |
3 |
保密证表包装材料费 |
保密部门 |
《国家保密局、国家物价局、财 |
取消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
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3〕2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再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共计50项。其中,取消和下放29项、部分取消和下放13项、取消和下放评比达标项目3项;取消涉密事项1项(按规定另行通知);有4项拟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是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29项)
2.国务院决定部分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13项)
3.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评比、达标项目目录(共计3项)
国务院
2013年7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
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29项,其中取消21项,下放8项)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实施机关 |
设 定 依 据 |
处理决定 |
1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 |
国家卫生计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
下放省级卫生和 |
2 |
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 |
国家卫生计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 |
下放设区的市级 |
3 |
从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业务的单位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新闻出版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取消 |
4 |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章程修改审批 |
新闻出版 |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9号) |
取消 |
5 |
期刊变更登记地审批 |
新闻出版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取消 |
6 |
影视互济专项资金使用审批 |
新闻出版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取消 |
7 |
军队协助拍摄电影片军事预算审批 |
新闻出版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取消 |
8 |
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股权性融资审批 |
新闻出版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取消 |
9 |
电影洗印单位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和电影片拷贝审批 |
新闻出版 |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
取消 |
10 |
音像复制单位设立审批 |
新闻出版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
下放省级新闻出 |
11 |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审批 |
新闻出版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下放省级新闻出 |
12 |
音像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新闻出版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
下放省级新闻出 |
13 |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新闻出版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
下放省级新闻出 |
14 |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
食品药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
逐步下放省级食 |
15 |
电力、煤炭、油气企业的发展建设规划和专项发展建设规划审批 |
国家能源局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取消 |
16 |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信息化验收和安全监测系统检查验收 |
国家能源局 |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电监会令第3号) |
取消 |
17 |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范和方案审批 |
国家能源局 |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电监会令第5号) |
取消 |
18 |
电力行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审批 |
国家能源局 |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 |
取消 |
19 |
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 |
国家能源局 |
《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 |
与供电营业区的 |
20 |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审批 |
国家能源局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 |
取消 |
21 |
海洋倾倒废弃物检验单位资质认定 |
国家海洋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取消 |
22 |
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 |
国家海洋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
取消 |
23 |
开行客货直通列车、办理军事运输和特殊货物运输审批 |
原铁道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取消 |
24 |
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 |
铁路管理机构、 |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 |
取消 |
25 |
铁路超限超长超重集重承运人资质许可 |
原铁道部、 |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 |
取消 |
26 |
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审批 |
铁路公安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取消 |
27 |
铁路工程及设备报废审批 |
原铁道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取消 |
28 |
铁路日常清产核资项目审批 |
原铁道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取消 |
29 |
印制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审批 |
原铁道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取消 |
附件2
国务院决定部分取消和下放
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13项,其中取消6项,下放7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依据 |
处理决定 |
备 注 |
1 |
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之外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审批 |
国家卫生计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取消 |
属于“生产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项目子项 |
2 |
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质认定 |
国家卫生计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 |
取消 |
属于“化学品毒性鉴定、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项目子项 |
3 |
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 |
国家卫生计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下放省级卫生 |
属于“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项目子项 |
4 |
出版物总发行单位设立从事发行业务的分支机构审批 |
新闻出版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
取消 |
属于“出版物总发行单位设立审批”项目子项 |
5 |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所需进口设备、器材、胶片、道具审批 |
新闻出版 |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
取消 |
属于“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审批及其进口设备、器材、胶片、道具审批”项目子项 |
6 |
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 |
新闻出版 |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
取消 |
属于“电影剧本审查”项目子项 |
7 |
地方对等交流互办单一国家电影展映活动审批 |
新闻出版 |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
下放省级新闻 |
属于“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审批,提供电影片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审批”项目子项 |
8 |
国外人员参与制作的国产电视剧审查 |
新闻出版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下放省级新闻 |
属于“国产电视剧片审查”项目子项 |
9 |
地市级、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审批 |
新闻出版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
下放省级新闻 |
属于“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项目子项 |
10 |
药品再注册以及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补充申请行政许可 |
食品药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
逐步下放省级 |
属于“国产药品注册”项目子项 |
11 |
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不改变产品内在质量的变更申请行政许可 |
食品药品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 |
逐步下放省级 |
属于“国产医疗器械注册”项目子项 |
12 |
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 |
食品药品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国务院批准,卫生部令第3号) |
逐步下放省级 |
属于“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审批”项目子项 |
13 |
发电厂整体安全性评价审批 |
国家能源局 |
《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 |
取消 |
属于“发电厂整体安全性评价和发电机组并网运行安全性评价”项目子项 |
附件3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
评比、达标项目目录
(共计3项,其中取消1项,下放2项)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主 办 单 位 |
处 理 决 定 |
1 |
全国卫生县城、全国卫生乡镇评审 |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
下放省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
2 |
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审 |
国家卫生计生委 |
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
3 |
全国计划生育家庭妇女创业之星、全国十佳自强女孩评选等达标、评比、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 |
国家卫生计生委 |
取消 |
国务院关于取消76项评比达标
表彰评估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3〕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再取消一批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共计76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做好取消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强后续监管,接受社会监督。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管理的要求,继续从严从紧加快清理其他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做到: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的,一律不得开展;与政府职能无关、对推动工作没有实际意义的,一律不得进行;已取消的,一律不得变相保留或恢复;已转交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承担的,一律不得使用财政资金和向企业或社会摊派费用。要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水平。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目录(共计76项)
国务院
2013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目录
(共计76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主办单位 |
处理决定 |
1 |
全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取消 |
2 |
全国发展改革系统培训工作先进单位评选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取消 |
3 |
全国发展改革系统卫星远程培训工作先进单位评选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取消 |
4 |
全国教育技术装备与实验教学优秀论文评选活动 |
教育部 |
取消 |
5 |
优秀教学案例评选 |
教育部 |
取消 |
6 |
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特别贡献奖 |
教育部 |
取消 |
7 |
全国电教系统表彰 |
教育部 |
取消 |
8 |
全国教育门户网站评选 |
教育部 |
取消 |
9 |
优秀研究生校园媒体评选 |
教育部 |
取消 |
10 |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考务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评选 |
教育部 |
取消 |
11 |
地理空间信息软件测评 |
科技部 |
取消 |
12 |
中国清真食品穆斯林用品企业评选活动 |
国家民委 |
取消 |
13 |
全国民族文化旅游新兴十大品牌推介活动 |
国家民委 |
取消 |
14 |
民族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
国家民委 |
取消 |
15 |
全国民委系统调研报告成果评选 |
国家民委 |
取消 |
16 |
全国民委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 |
国家民委 |
取消 |
17 |
国家级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精品教材评选活动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取消 |
18 |
梁思成建筑奖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取消部门评选,转由中国建筑学会举办 |
19 |
《农村实用人才和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 |
农业部 |
取消 |
20 |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 |
商务部 |
取消 |
21 |
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 |
商务部 |
取消 |
22 |
全国商务系统普法总结表彰 |
商务部 |
取消 |
23 |
对免疫规划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
国家卫生计生委 |
取消 |
24 |
人口计生综合改革示范市 |
国家卫生计生委 |
取消 |
25 |
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创建活动 |
国家卫生计生委 |
取消 |
26 |
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示范市 |
国家卫生计生委 |
取消 |
27 |
中国人口早期教育暨独生子女培养示范区 |
国家卫生计生委 |
取消 |
28 |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
中国人民银行 |
取消 |
29 |
中国人民银行节能减排“十二五”双先表彰 |
中国人民银行 |
取消 |
30 |
海关优秀科技项目评审 |
海关总署 |
取消 |
31 |
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评估 |
税务总局 |
取消 |
32 |
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达标 |
税务总局 |
取消 |
33 |
《中国税务年鉴》编辑发行先进单位和个人 |
税务总局 |
取消 |
34 |
《中国税务稽查年鉴》、《中国税务稽查》编辑发行先进单位和个人 |
税务总局 |
取消 |
35 |
全国工商系统行政复议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 |
工商总局 |
取消 |
36 |
表彰质检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 |
质检总局 |
取消 |
37 |
“六五”普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
质检总局 |
取消 |
38 |
基层能力建设达标活动 |
质检总局 |
取消 |
39 |
表彰奖励发行放映国产影片考核成绩优秀单位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取消 |
40 |
广播电影电视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取消 |
41 |
广播电视节目技术质量奖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取消 |
42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奖励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取消 |
43 |
全国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保护示范单位及优秀个人评选表彰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取消 |
44 |
全国优秀电视文化栏目表彰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取消 |
45 |
全国体育系统普法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
体育总局 |
取消 |
46 |
全国体育政策法规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
体育总局 |
取消 |
47 |
年度全民健身工作突出成绩奖 |
体育总局 |
取消 |
48 |
年度全民健身活动优秀组织奖和先进单位 |
体育总局 |
取消 |
49 |
全国优秀社会体育指导员 |
体育总局 |
取消 |
50 |
全国乡镇体育健身示范工程 |
体育总局 |
取消 |
51 |
体育工作荣誉奖章 |
体育总局 |
取消 |
52 |
体育事业贡献奖 |
体育总局 |
取消 |
53 |
全国体育标识评比 |
体育总局 |
取消 |
54 |
国家药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的评估验收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
取消 |
55 |
全国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六五”普法)评选表彰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
取消 |
56 |
全国食品药品监管好新闻评选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
取消 |
57 |
食品药品监管信息报送工作评比与表彰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
取消 |
58 |
“六五”普法中期表彰 |
国家林业局 |
取消 |
59 |
“六五”普法表彰 |
国家林业局 |
取消 |
60 |
知识产权政务信息评选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取消 |
61 |
全国知识产权系统政府门户网站先进地方子站和先进个人评选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取消 |
62 |
全国知识产权保护重大事件、案件及有影响人物评选活动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取消 |
63 |
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目的地 |
国家旅游局 |
取消 |
64 |
气象依法行政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 |
中国气象局 |
取消 |
65 |
全国气象部门文明台站标兵 |
中国气象局 |
取消 |
66 |
全国粮食系统法制宣传教育评选表彰 |
国家粮食局 |
取消 |
67 |
测绘地理信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质量管理评估 |
国家测绘地信局 |
取消 |
68 |
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表彰活动 |
国家中医药局 |
取消 |
69 |
中医药科研实验室分级评估 |
国家中医药局 |
取消 |
70 |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
国家外汇局 |
取消 |
71 |
外汇年检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
国家外汇局 |
取消 |
72 |
诚信兴商宣传工作先进单位 |
国家外汇局 |
取消 |
73 |
南水北调宣传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 |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 |
取消 |
74 |
南水北调基建统计表彰 |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 |
取消 |
75 |
南水北调系统资金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 |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 |
取消 |
76 |
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先进单位 |
中央编办 |
取消 |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
国发〔2013〕3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严格行政许可设定,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要求。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有关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和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切实防止行政许可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行政许可设定标准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是各级行政机关在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过程中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活动实行事前控制的一种手段。设定行政许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影响很大,必须从严控制。今后起草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一般不新设行政许可,确需新设的,必须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严格设定标准。
(一)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投资活动,除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二)对人员能力水平评价的事项,除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需要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的职业,确需设定行政许可的外,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三)对确需设定企业、个人资质资格的事项,原则上只能设定基础资质资格。
(四)中介服务机构所代理的事项最终需由行政机关或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许可的,对该中介服务机构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五)对产品实施行政许可的,除涉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外,不得对生产该产品的企业设定行政许可。
(六)通过对产品大类设定行政许可能够实现管理目的的,对产品子类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确需对产品子类设定行政许可的,实行目录管理。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产品、活动实施目录管理的,产品、活动目录的制定、调整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
(八)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拟设定的对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凡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或由地方实施更方便有效的,不得规定国务院部门作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九)通过严格执行现有管理手段和措施能够解决的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十)通过技术标准、管理规范能够有效管理的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十一)对同一事项,由一个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能够解决的,不得设定由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对可以由一个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中征求其他行政机关意见解决的事项,不得设定新的行政许可。
(十二)对同一事项,在一个管理环节设定行政许可能够解决的,不得在多个管理环节分别设定行政许可。
(十三)通过修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能够解决的事项,不得设定新的行政许可。
(十四)现行法律已经规定了具体管理手段和措施,但未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执行性或配套的行政法规草案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十五)行政法规草案为实施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法律的其他条件。
(十六)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不得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不得以非行政许可审批为名变相设定行政许可。
除法律、行政法规外,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以及监督检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一律不得设定收费;不得借实施行政许可变相收费。
二、规范行政许可设定审查程序
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和审查机关都要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
(一)起草单位对拟设定的行政许可,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组织、企业和公民的意见,同时征求国务院相关部门的意见。
(二)起草单位向国务院报送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时,应当附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论证材料、各方面对拟设定行政许可的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以及其他国家、地区的相关立法资料。
论证材料应当包括:一是合法性论证材料,重点说明草案拟设定的行政许可符合行政许可法和本通知规定的理由。二是必要性论证材料,重点说明拟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属于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企业和个人自主决定以及其他管理方式不能有效解决问题,以及拟设定的行政许可是解决现有问题或实现行政管理目的有效手段的理由。三是合理性论证材料,重点评估实施该行政许可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说明实施该行政许可的预期效果。
(三)国务院法制办应当对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拟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严格审查论证。
对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拟设定的行政许可,国务院法制办应当征求中央编办、国务院相关部门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将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公开征求意见的材料应当就拟设定行政许可的理由作重点说明。
中央编办对起草单位提出的拟设行政许可意见进行审查,对是否确需通过行政许可方式实施管理、是否有其他替代方式、是否符合行政体制改革和职能转变的基本方向、是否符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和要求、是否会造成与其他机构的职责交叉等提出审核意见。
经研究论证,认为拟设定的行政许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本通知的规定或设定理由不充分的,不得设定行政许可。有关情况在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说明中予以说明,说明与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一并报国务院审议。
(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及时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形势变化决定停止实施该项行政许可,确有必要长期实施的,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制定行政法规。
三、加强对设定行政许可的监督
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要加强跟踪评估、监督管理。
(一)国务院部门要制定本部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目录要列明行政许可项目、依据、实施机关、程序、条件、期限、收费等情况。行政许可项目发生增加、调整、变更等变化的,要及时更新目录。行政许可目录要报中央编办备案。
(二)国务院部门要定期对其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对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许可,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或废止建议。
(三)起草法律、行政法规修订草案,起草单位要对该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进行重点评估,对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许可,应当提出修改或废止建议。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建立制度、畅通渠道,听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五)国务院法制办要加强对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备案审查,对设定行政许可、增设行政许可条件,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以非行政许可审批名义变相设定行政许可或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收费的,要按照规定的程序严格处理、坚决纠正。
(六)对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设行政许可条件,违法实施行政许可,以及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机关要依照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格追究责任。
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的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提出并执行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具体措施。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本通知的规定,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设行政许可条件,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以非行政许可审批名义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以及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收费或借实施行政许可变相收费的,要坚决纠正。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应当于2013年12月底前将清理结果报中央编办。国务院将于2014年适时组织开展一次贯彻本通知情况的督促检查。
国务院
2013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
国发〔2014〕16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布实施后,根据当时有效管理的需要,国务院于2004年决定保留部分属于政府内部管理事务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同时明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对这些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逐步取消或作必要调整。此后,国务院在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陆续取消和调整了一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但一些部门通过各种形式又先后设定了一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其中既有属于政府内部管理事务的事项,还有以非行政许可审批名义变相设定的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事项。这些审批事项,设定和实施不够规范,不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动力。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国务院决定对各部门现有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清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对象和工作目标
此次清理对象是已向社会公开的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所列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根据审批对象的不同,这些事项包括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审批事项和面向地方政府等方面的审批事项。
清理工作要按照统一要求,分类处理,分步实施,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坚决调整,最终将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依法调整为行政许可,将面向地方政府等方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规范行政管理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二、取消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各部门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于本通知印发后一年内予以取消。确因工作实际需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事项,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的规定,依法履行新设行政许可的程序。今后,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之外,设定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审批事项。
三、取消和调整面向地方政府等方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各部门面向地方政府等方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凡与地方政府之间能够协商处理的,或者直接面向市、县、乡政府的,或者由地方政府管理更方便有效的,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要于本通知印发后一年内予以取消或下放。
确因工作实际需要保留的,实施部门要在一年内送交国务院审改办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后,统一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同时,实施部门要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对政府内部审批事项加强规范管理。要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要明确政府内部审批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提高审批效率。
四、工作要求
清理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各部门要从政治和大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落实,具体清理工作方案要于2014年5月底前送交国务院审改办审核后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组织开展本级政府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国务院审改办负责指导和督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并依据清理结果,及时对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进行更新。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国务院
2014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再取消和下放64项行政审批项目和18个子项。另建议取消和下放6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使简政放权成为持续的改革行动。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64项,另有18个子项)
国务院
2014年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
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64项,另有18个子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 |
其他共同 |
设定依据 |
处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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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高等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 |
教育部 |
无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取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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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国家重点学科审批 |
教育部 |
无 |
《教育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的意见》(教研〔2006〕2号) |
取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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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电信业务资费标准审批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 |
取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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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基础电信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核准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无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取消 |
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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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无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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