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的起点是针对具体问题的法律法规规定,法律法规的精髓在于运用,律师的核心竞争力在于实战。李源福法律研究网是李源福律师自2010年初(时为检察官)开始边研究边建设,现已建设成的一家广泛领域的法律法规的研究网站,其基本宗旨如下:

    1、针对社会生活中的法律纠纷和法律事务,通过对国家法律法规的总结梳理,向社会公众提供免费的法律法规的查询服务;

    2、将有关司法机关公布的案例及本律师、本律师事务所亲身实践的案例公诸于众,给法律职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参考,进行实践交流;

    3、对研究和业务中涉及的法律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探讨,发布本团队成员撰写的理论文章,或者转载他人的优秀文章,进行理论交流;

    4、依托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重点组织了刑事辩护、公司股权业务两个领域的专业化团队,保持与当事人的联系和沟通,为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咨询,运用法律帮助当事人解决重要的问题。


   说明:

    本网站的部分经过系统归纳,体现较多网站建设者劳动价值的部分内容,需要注册为会员(目前免费)才能查看。


2019-07-20   关于工伤理财问题   已回复  
2017-08-18   再来一条   已回复  
2017-08-07   咨询一下离婚的事情   已回复  

李源福

13355978421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 文件内容

有关机动车修理 报废的法律规范汇总

发布时间:2011/3/3 21:48:00

 

有关机动车修理 报废的法律规范汇总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8号

1999年3月2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的治安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管理,由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负责。
  公安机关应当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治安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条 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治安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治安防范工作,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定并落实各项治安防范制度;
  (二)发现可疑情况和盗窃、抢劫、销赃等违法犯罪线索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三)监督做好查验、登记工作;
  (四)对公安机关检查发现的治安隐患及时改正。
  治安责任人的责任,不得因承包、租赁经营等原因转移给他人。承包、租赁经营负责人在承包、租赁期间应同时承担前款规定的治安责任。

  第五条 严禁利用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进行走私、销赃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条 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必须建立承修登记、查验制度,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检查。

  第七条 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修机动车应如实登记下列项目:
  (一)按照机动车行驶证项目登记送修车辆的号牌、车型、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厂牌型号、车身颜色;
  (二)车主名称或姓名、送修人姓名和居民身份证号码或驾驶证号码;
  (三)修理项目(事故车辆应详细登记修理部位);
  (四)送修时间、收车人姓名。

  第八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回收报废机动车应如实登记下列项目:
  (一)报废机动车车主名称或姓名、送车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
  (二)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报废证明登记报废车车牌号码、车型、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车身颜色;
  (三)收车人姓名。

  第九条 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修更换发动机或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等项目的,必须查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变更、改装审批证明。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回收报废机动车,必须查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报废证明。

  第十条 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修车辆、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回收报废机动车时,发现下列可疑情况,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一)证明、证件有变造、伪造痕迹的;
  (二)送修车辆与机动车行驶证或回收车辆与报废证明不符的;
  (三)车辆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有改动痕迹或车辆有其他明显改动、破坏痕迹的;
  (四)送修人要求更改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的;
  (五)公安机关查控的机动车辆;
  (六)交通肇事逃逸嫌疑车辆及其他可疑情况。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接到报告后,应在48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对有赃物嫌疑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扣留,并开具凭证。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是赃物的,应及时退还。
  公安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承修单位可以按正常业务办理。

  第十二条 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严禁从事下列活动:
  (一)明知是盗窃、抢劫所得机动车而予以改装、拼装、倒卖;
  (二)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变更、改装审批证明而更换发动机、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
  (三)更改发动机号码或车架号码;
  (四)回收报废机动车;
  (五)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
  (六)明知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修理的。

  第十三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严禁从事下列活动:
  (一)明知是盗窃、抢劫所得机动车而予以拆解、改装、拼装、倒卖;
  (二)回收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
  (三)利用报废机动车拼装整车。

  第十四条 承修机动车或回收报废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处罚。
  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明知是盗窃、抢劫所得机动车而予以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承修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变更、改装审批证明更换发动机、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的车辆或明知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修理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对更改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的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回收报废机动车的,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对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或屡次违反规定不予改正的,会同有关部门吊销有关证照。

  第二十一条 对执行本办法协助公安机关查获违法犯罪分子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给予表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修理业是指经营各种机动车辆修理和具有汽车喷漆、划痕修补等专项修理功能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经销机动车配件的商店。
  本办法所称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是指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的企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以上、以下,都包括本数在内。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对机动车交易、维修及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的公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对机动车交易、维修及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的公告》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自行印制,广为张贴,并在当地报刊、广播、电视中刊登、播放,广泛宣传。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五年四月十四日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含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秩序,加强对机动车交易、销售、维修及回收(拆解)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严厉打击盗窃、抢劫机动车犯罪活动,堵塞销赃渠道,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现公告如下:

一、开办机动车交易市场应依法登记。从事机动车销售、维护及回收(拆解)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二、机动车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明示交易手续和程序,建立相关进销台账制度,查验有关证件,确保所交易或销售机动车辆的来源合法。交易或销售被盗机动车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旧机动车经营者应客户提供交易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缴纳税费、环保检测、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

四、机动车零配件经营者要严格把好机动车零配件的进货渠道,严禁经销假冒伪劣汽车零配件。对明知是被盗抢机动车零配件而收购、销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坚决依法予以打击、取缔,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个体工商户列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法人员名单,列为公安机关重点监管对象。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买卖机动车应在合法登记注册的机动车经营企业或市场通过非法渠道交易机动车,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六、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严格遵守公安《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承修机动车登记、查验以及发现可疑车辆报告制度,擅自更改机动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发动机号或车身颜色的,依法予以查处,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个体工商户将列入工商管理部门违法人员名单,列入公安机关重点监管对象。

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贩卖有被盗抢嫌疑的汽车及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配件。

八、违反本公告规定的,各级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五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