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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0/5/23 0:00:0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十六 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一、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
二、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
三、华侨申请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条例(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的决议及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
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
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
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
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