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的起点是针对具体问题的法律法规规定,法律法规的精髓在于运用,律师的核心竞争力在于实战。李源福法律研究网是李源福律师自2010年初(时为检察官)开始边研究边建设,现已建设成的一家广泛领域的法律法规的研究网站,其基本宗旨如下:

    1、针对社会生活中的法律纠纷和法律事务,通过对国家法律法规的总结梳理,向社会公众提供免费的法律法规的查询服务;

    2、将有关司法机关公布的案例及本律师、本律师事务所亲身实践的案例公诸于众,给法律职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参考,进行实践交流;

    3、对研究和业务中涉及的法律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探讨,发布本团队成员撰写的理论文章,或者转载他人的优秀文章,进行理论交流;

    4、依托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重点组织了刑事辩护、公司股权业务两个领域的专业化团队,保持与当事人的联系和沟通,为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咨询,运用法律帮助当事人解决重要的问题。


   说明:

    本网站的部分经过系统归纳,体现较多网站建设者劳动价值的部分内容,需要注册为会员(目前免费)才能查看。


2019-07-20   关于工伤理财问题   已回复  
2017-08-18   再来一条   已回复  
2017-08-07   咨询一下离婚的事情   已回复  

李源福

13355978421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 文件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及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0/5/16 0:00:00

 

  

有关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规定汇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1999121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自200031日起施行)
    
      1998917,我院以法〔1998
86号通知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现根据新的情况,对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的有关问题重新作如下规定:
    
      
一、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 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 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承认或不予承认的裁定。
    
    
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我院法〔199886号通知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199175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3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第二条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否则,不予受理。
   
第四条 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
   
(二)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决结果、时间;
   
(三)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四)申请理由及请求;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 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书,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的,应当在七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查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作出的裁定不得上诉。
   
第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对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没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 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原告为申请人的,人民法院应责令其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条 按照第八条、第九条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同时应由申请人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第十一条 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被告为申请人,提交第八条、第十条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和公证、认证有困难的,如能提交外国法院的应诉通知或出庭传票的,可推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为真实和已经生效。
   
第十二条 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
   
(一)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二)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三)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四)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五)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三条 对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的承认,以裁定方式作出。没有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裁定承认其法律效力;具有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第十四条 裁定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级人民法院名义作出,由合议庭成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十五条 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
   
第十七条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在国外出具的委托书,必须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诉讼后,原告一方变更请求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或者被告一方另提出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申请的,其申请均不受理。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后,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虽经外国法院判决,但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的,不妨碍当事人一方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的申请为人民法院受理后,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人民法院以裁定准予撤回。申请人撤回申请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2005711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5]8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05711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81起施行。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粤高法民一他字[2004]9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当事人持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其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和第二百六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依法作出承认或者不予承认的裁定。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