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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7/8 18:09:00

         铁路旅客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


据铁路总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中国铁路总公司依据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加强交通出行领域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了《铁路旅客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从即日起实施。依据该办法,今后有七种行为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后,铁路部门还将记录当事人个人身份信息,纳入铁路旅客信用信息记录管理,主要包括:扰乱铁路站车运输秩序且危及铁路安全、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倒卖车票、制贩假票;冒用优惠(待)身份证件、使用伪造和无效优惠(待)身份证件购票乘车;持伪造、过期等无效车票或冒用挂失补车票乘车;无票乘车、越站(席)乘车且拒不补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被列入失信行为信用信息记录的旅客,如有异议,可通过12306客服电话或由所在地车站通过12306客服电话向实施信息采集的铁路单位书面提出异议申请。信息采集的铁路单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经审查确认旅客信用信息错误、遗漏的,将予以纠正。铁路旅客信用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为5年,铁路部门将严格按规定向国家、地方相关部门和有关征信机构提供。

  该负责人指出,在加强铁路旅客信用记录管理的同时,铁路部门积极倡导文明服务,规范铁路职工履职行为,努力提升铁路客运服务水平。一是全面落实服务质量规范,为旅客提供周到细致服务,让旅客通过铁路出行更加温馨、舒适。二是严格落实首问首诉负责制,热情解答旅客咨询问讯,最大限度为旅客提供帮助,方便旅客出行。三是坚守职业道德准则和从业规范,妥善处置各类突发情况,遇到不文明言行和过激行为,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和疏导工作,积极化解矛盾,保护旅客和自身安全,维护站车良好秩序,努力营造文明和谐的旅行环境。

  该负责人强调,铁路客运服务岗位是铁路直接服务旅客的重要岗位,客运服务人员为广大旅客出行提供服务,在岗位上作出了奉献。但是,近年来客运服务人员在日常履职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有所上升。针对这一情况,铁路部门将采取措施,切实维护客运服务人员合法权益,提供心理咨询,疏导心理压力,实施激励措施,保护铁路客运服务人员立足岗位、服务旅客的积极性,不断提高铁路客运服务质量。

  依据该办法,今后有7种行为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后,当事人个人身份信息还将被铁路部门记录,纳入铁路旅客信用信息记录管理。

  七种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1、扰乱铁路站车运输秩序且危及铁路安全、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

  2、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

  3、倒卖车票、制贩假票;

  4、冒用优惠(待)身份证件、使用伪造和无效优惠(待)身份证件购票乘车;

  5、持伪造、过期等无效车票或冒用挂失补车票乘车;

  6、无票乘车、越站(席)乘车且拒不补票;

  7、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

  被列入失信行为信用信息记录的旅客,如有异议,可通过12306客服电话或由所在地车站通过12306客服电话向实施信息采集的铁路单位书面提出异议申请。铁路旅客信用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为5年,铁路部门将严格按规定向国家、地方相关部门和有关征信机构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