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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2011/8/27 20:39:00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办发[1998]7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国务院管理中央国家机关事务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将原国家计划委员会管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行政用房的基建投资、公务用车购置和更新经费的职能,交给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将有关部门分散建设中央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宅和部分国家公务员住宅的工作,交给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集中建设和管理。

  (三)按住房制度改革的精神,负责管理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房补贴经费。

  (四)增加组织实施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职能。

  (五)将局机关房屋基建修缮工程的组织、物业管理等服务性工作,交给直属企事业单位。

  (六)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关后勤服务机制,实现管理科学化、服务社会化的目标。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中央国家机关事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行政经费、社会保障经费、职工住房补贴经费和行政机关事业经费的预算管理;负责中央级公检法机关经费的预算管理;负责后勤服务单位的财务管理;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行政会计事务工作;制定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管理,制定房地产管理规章制度。管理国务院各部门行政用房基建计划、投资和产权,集中建设和管理部级干部住宅、部分国家公务员住宅;分配房屋修缮经费和审批修缮项目。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单位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建设用地规划。

  (四)负责指定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已退出领导岗位的领导人以及有关领导同志的生活服务管理。

  (五)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政策和办法;指导后勤服务单位业务,推动机关后勤服务单位的改革和发展。

  (六)管理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审批汽车的编制、配备、更新、报废;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管理外宾赠送国家领导人和各部门的礼品;负责中央国家机关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管理。

  (七)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定实施方案和具体政策;管理住房基金和住房公积金。

  (八)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单位人民防空工作。

  (九)指导并组织实施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干部岗位培训,管理机关后勤工人的技术培训、考核和技师考评工作。

  (十)承办国家重大活动和国务院召开重要会议的总务工作;负责到国务院办理公务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接待服务工作。

  (十一)指导和协调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绿化、计划生育、爱国卫生、交通安全、首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等社会事务工作。

  (十二)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人民政府驻京办事处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设8个职能司(室):

  (一)办公室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负责秘书、信息、档案、机要通信、保密、信访、督查和机关财务工作;承办国家重大活动和国务院召开重要会议的总务工作。

  (二)财务管理司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行政经费、社会保障经费、职工住房补贴经费、行政机关事业经费以及中央级公检法机关经费的预算管理;负责后勤服务单位的财务管理;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财务管理和行政会计事务管理。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和公务用车编制、配备、更新、报废的审批工作;组织实施政府采购;负责中央国家机关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工作。管理外宾赠送的礼品。拟定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等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房地产管理司(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管理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拟定规章制度。管理国务院各部门行政用房基建计划、投资和产权;集中建设和管理部级干部住宅和部分国家公务员住宅;管理房屋修缮经费,审批修缮项目。管理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编制并组织实施建设用地规划。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定实施方案和具体政策,管理住房基金和公积金,负责住房补贴的汇总、申报、审核工作。

  (四)服务司负责指定的党和国家领导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已退出领导岗位的党和国家领导和已故领导人的配偶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领导同志的生活服务管理;管理领导人的经费和专车;负责领导人用房的建设、管理和修缮;负责联系安排领导人及已退出领导岗位的领导人外出考察的有关工作。管理为领导同志服务的工作人员。

  (五)后勤改革与综合管理司研究拟定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政策、办法并组织实施;对后勤服务单位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后勤干部岗位培训的规划和管理,管理后勤工人技术培训、考核和技师考评工作。指导和协调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绿化、计划生育、爱国卫生、交通安全、首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等社会事务工作。

  (六)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管理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单位的人员防空工作,拟定规章制度;负责人民防空工程、指挥、通信建设的审核和管理;负责人民防空经费、资产的管理和人民防空工程的开发利用。

  (七)各省区市政府驻京办事处管理司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人民政府驻京办事处的管理和协调工作;拟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八)人事司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管理和职称、技术等级考核、评定以及教育培训、出国(境)培训考察有关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450名(含为领导人服务的人员编制)。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职数3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机关后勤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