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的起点是针对具体问题的法律法规规定,法律法规的精髓在于运用,律师的核心竞争力在于实战。李源福法律研究网是李源福律师自2010年初(时为检察官)开始边研究边建设,现已建设成的一家广泛领域的法律法规的研究网站,其基本宗旨如下:

    1、针对社会生活中的法律纠纷和法律事务,通过对国家法律法规的总结梳理,向社会公众提供免费的法律法规的查询服务;

    2、将有关司法机关公布的案例及本律师、本律师事务所亲身实践的案例公诸于众,给法律职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参考,进行实践交流;

    3、对研究和业务中涉及的法律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探讨,发布本团队成员撰写的理论文章,或者转载他人的优秀文章,进行理论交流;

    4、依托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重点组织了刑事辩护、公司股权业务两个领域的专业化团队,保持与当事人的联系和沟通,为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咨询,运用法律帮助当事人解决重要的问题。


   说明:

    本网站的部分经过系统归纳,体现较多网站建设者劳动价值的部分内容,需要注册为会员(目前免费)才能查看。


2019-07-20   关于工伤理财问题   已回复  
2017-08-18   再来一条   已回复  
2017-08-07   咨询一下离婚的事情   已回复  

李源福

13355978421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 文件内容

关于本市办理盗窃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1/1/14 22:25:00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本市办理盗窃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沪高法[1998]242(文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法发[1998]3号)(法发[1998]3号)载于本刊1998年第8期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法释[1998]4号)载于本刊1998年第5期的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对本市办理盗窃犯罪案件提出如下意见: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价值人民币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价值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个人扒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八百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价值人民币八千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价值人民币四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以数额较大的财物为目标,实施终了的盗窃未遂或者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目标,未实施终了的盗窃未遂,可以定罪处罚。
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盗窃案件,盗窃犯罪的数额认定标准另行规定。
      
二、一年内多次盗窃的,以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未经司法机关处罚的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作案次数计算。
       
三、盗窃公私财物一千五百元以上或者扒窃六百元以上,具有下列情节的,视为"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1.在劳动教养、服刑期间盗窃的;2.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或者监外执行期间盗窃的;3.教唆未成年人盗窃的;4.因盗窃被免予刑事处罚后2年内又盗窃的。
         
四、盗窃公私财物数额不满二千五百元或者扒窃不满一千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五、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