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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4/15 16:40:00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浙政发〔201525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设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改革的目标。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标准以及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统一集中管理职业年金基金,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统一信息管理系统。

  ()基本原则。

  1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工作人员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2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3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和省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4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5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先行解决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结合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坚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二、改革的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尚未分类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完成后,再按规定衔接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工作人员,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国家统一的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四、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五、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本意见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本意见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以下简称“中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对“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2014年10月1至2015年12月31)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2016年1月1至2016年12月31)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2024年1月1至2024年9月30)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A×M+B+C)×∏Nn=2015(1+Gn-1)

  A2014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

  B2014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

  C: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3)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M: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

  Gn-1:参考第n-1年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2015,N〕,且G2014=0;2016年起,工资增长率每年由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财政厅统一发布。

  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101日至201412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15年。

  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其中,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Pide;2×缴费年限×1%。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Pide;缴费年限。工作人员退休时,其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视同缴费指数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和工作年限等确定,按省里统一规定执行。

  实际平均缴费指数=(Xn/Cn-1+Xn-1/Cn-2+……+X2016/C2015+X2015/C2014+X2014/C2013)/N实缴;

  XnXn-1、…X2014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2014年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Cn-1Cn-2、…C2013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应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N实缴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

  2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其中,过渡系数与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系数保持一致,确定为14%

  3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Pide;计发月数。其中,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4职业年金计发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有关规定执行。

  ()本意见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执行。

  ()本意见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六、基本养老金调整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