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的起点是针对具体问题的法律法规规定,法律法规的精髓在于运用,律师的核心竞争力在于实战。李源福法律研究网是李源福律师自2010年初(时为检察官)开始边研究边建设,现已建设成的一家广泛领域的法律法规的研究网站,其基本宗旨如下:
1、针对社会生活中的法律纠纷和法律事务,通过对国家法律法规的总结梳理,向社会公众提供免费的法律法规的查询服务;
2、将有关司法机关公布的案例及本律师、本律师事务所亲身实践的案例公诸于众,给法律职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参考,进行实践交流;
3、对研究和业务中涉及的法律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探讨,发布本团队成员撰写的理论文章,或者转载他人的优秀文章,进行理论交流;
4、依托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重点组织了刑事辩护、公司股权业务两个领域的专业化团队,保持与当事人的联系和沟通,为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咨询,运用法律帮助当事人解决重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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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外商独资企业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0/7/28 0:00:00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外商独资企业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规定(试行)
(浙高法〔2009〕219号
为更好地审理外商独资企业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现就我省法院审理外商独资企业商事案件有关诉讼管辖问题规定如下: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金额在2亿元以上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商独资企业的第一审商事案件。
二、杭州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商独资企业的第一审商事案件。
三、温州市、嘉兴市、绍兴市、台州市、金华市、湖州市、衢州市、丽水市、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商独资企业的第一审商事案件。
四、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商独资企业的第一审商事案件。义乌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基层人民法院作出外商独资企业商事案件的一审判决、裁定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二审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涉外商事审判业务庭负责审理。
六、上述案件按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案件字号编立的规定》,以涉外商事案件编立案号。
七、本规定所指的“以上”包括本数。
八、本规定自二OO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