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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将有关司法机关公布的案例及本律师、本律师事务所亲身实践的案例公诸于众,给法律职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参考,进行实践交流;

    3、对研究和业务中涉及的法律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探讨,发布本团队成员撰写的理论文章,或者转载他人的优秀文章,进行理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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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容留他人吸毒罪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

发布时间:2011/1/11 22:18:00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

 

  关于办理容留他人吸毒罪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

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浙检(会)研〔201014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有效打击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201071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召开座谈会,对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研究,并达成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故意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场所,包括容留者所有、管理、租用、借用或以其他方式控制的房屋、旅馆、娱乐场所、经营场所或交通工具等。

二、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无论本人是否参与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1、一年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三次以上的;

2、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3、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直接导致吸毒者因吸食、注射毒品发生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

6、其他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情节严重的。

三、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四、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被容留的吸毒人员出售毒品的,或出售毒品后又容留购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按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五、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有引诱、教唆、欺骗行为的,按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本纪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有新的规定,按照新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