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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案件适用缓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5/29 12:50:00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案件适用缓刑的通知

浙高法(201442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我院于2009821下发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调对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后果不是特别严重,赔偿积极,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同时,又要防止适用缓刑过多过滥的情况发生,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等六种情形规定为一律不适用缓刑,对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等五种情形规定一般不适用缓刑。此后,为了更好地贯彻《意见》,2010114我院又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对于符合《意见》第一条第二款一律不适用缓刑情形,但确有特殊情况,需要适用缓刑的个别案件,须报请上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报我院备案。对于符合意见第一条第三款一般不适用缓刑情形,但有特殊情况,需要适用缓刑的少数案件,须报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法院备案。

       几年来,全省法院认真执行以上规定,有力地配合了交通整治,为我省近年来交通事故及死亡、伤残人数逐年下降做出了成绩,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为继续遏制交通肇事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更加稳妥地执行好《意见》和《通知》精神,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通知如下:

       一、对于交通肇事犯罪,仍要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对具有《意见》中规定的十一种控制适用缓刑的从严情节,应当从严惩治,特别是对具有醉酒(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交通肇事犯罪后逃逸等情节的,仍要严格控制适用缓刑。

       对犯罪情节、后果不是特别严重,赔偿积极、当事人和解并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

       二、对于符合《意见》第一条第二款一律不适用缓刑情形,需要适用缓刑的少数案件,由合议庭审理后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法院备案。

       三、对于符合《意见》第一条第三款一般不适用缓刑情形,需要适用缓刑的案件,由审理该案件的法院讨论决定。

       四、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审判指导监督,掌握并定期分析本辖区适用刑罚的情况,力争交通肇事罪缓刑适用的基本平衡,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431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为了统一执法标准,依法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打击严重交通肇事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2136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就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缓刑的适用

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后果不是特别严重,赔偿积极,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同时又要避免出现适用缓刑过多过滥的情况。

下列情形,一律不适用缓刑:

1)醉酒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有出于追逐取乐、竞技、寻求刺激等动机,在道路上超速行驶50%以上情节的;

3)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后逃逸的;

4)斑马线上致行人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5)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6)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下列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无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3)曾因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过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行政处罚的;

4)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

5明知是无牌证的机动车、已报废的机动车、安全设施、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而驾驶,或者严重超载等,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关于自首的认定

交通肇事后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被告人交通肇事后必须履行的义务。人民法院依法不应将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肇事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重复评价为自动投案,从而认定被告人自首。

交通肇事逃逸后向有关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自首,依法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轻处罚,一般不予减轻处罚。对于有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情节的,不适用缓刑。

三、关于人身损害赔偿与量刑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或者重伤案件民事部分的及时足额赔偿,有利于安抚被害人或者被害人亲属。因此,对民事赔偿积极,取得被害人或者被害人亲属谅解的,一般应该在量刑时有所体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以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促进和谐。但要防止产生以钱抵刑的负面影响,对那些犯罪情节恶劣、影响极坏、造成后果特别严重的被告人,从轻幅度要小一些,甚至可以不予从轻处罚。

对于基本未赔偿的,或者隐匿财产逃避赔偿的,要酌情从重处罚。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执行力度,并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被害人或者被害人亲属给予司法救助。

四、关于无能力赔偿数额的确定

交通肇事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四十万元以上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八十万元以上的,属交通肇事罪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关于意见的执行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院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如果最高人民法院有新的相关规定,以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为准。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本院。

                           ○○九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