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的起点是针对具体问题的法律法规规定,法律法规的精髓在于运用,律师的核心竞争力在于实战。李源福法律研究网是李源福律师自2010年初(时为检察官)开始边研究边建设,现已建设成的一家广泛领域的法律法规的研究网站,其基本宗旨如下:

    1、针对社会生活中的法律纠纷和法律事务,通过对国家法律法规的总结梳理,向社会公众提供免费的法律法规的查询服务;

    2、将有关司法机关公布的案例及本律师、本律师事务所亲身实践的案例公诸于众,给法律职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参考,进行实践交流;

    3、对研究和业务中涉及的法律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探讨,发布本团队成员撰写的理论文章,或者转载他人的优秀文章,进行理论交流;

    4、依托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重点组织了刑事辩护、公司股权业务两个领域的专业化团队,保持与当事人的联系和沟通,为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咨询,运用法律帮助当事人解决重要的问题。


   说明:

    本网站的部分经过系统归纳,体现较多网站建设者劳动价值的部分内容,需要注册为会员(目前免费)才能查看。


2019-07-20   关于工伤理财问题   已回复  
2017-08-18   再来一条   已回复  
2017-08-07   咨询一下离婚的事情   已回复  

李源福

13355978421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 文件内容

浙江省公安厅 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失火犯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23 13:45:00

 

浙江省公安厅 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失火犯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人民法院、检察院:

  为依法惩治失火犯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办理失火犯罪案件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115条之规定,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致他人重伤、死亡或公共及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1、死亡1人以上的;

  2、重伤3人以上的;

  3、生活资料基本损失的受灾户30户以上的;

  4、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

  5、烧毁森林100亩以上或特种用途林10亩以上的;

  6、烧毁国家一级保护珍贵树木或百年以上古树名木3棵以上,或烧毁国家二级保护珍贵树木10棵以上的;

  7、火灾事故造成的单项损害后果虽未达到上列单项标准,但同时具有两项以上情形,且数量或数额接近单项标准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死亡3人以上的;

  2、重伤10人以上的;

  3、生活资料基本损失的受灾户50户以上的;

  4、直接财产损失60万元以上的;

  5、烧毁森林200亩以上或特种用途林20亩以上的;

  6、烧毁国家一级保护珍贵树木或百年以上古树名木6棵以上, 或烧毁国家二级保护珍贵树木20棵以上的;

  7、火灾事故造成的单项损害后果虽未达到上列标准,但同时具有两项以上情形,且数量或数额接近单项标准的。

  第二条 根据《刑法》第139条之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以致发生火灾,造成他人伤亡或公共及他人财产重大损失的,应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1、死亡1人以上的;

  2、重伤3人以上的;

  3、生活资料基本损失的受灾户30户以上的;

  4、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

  5、火灾事故造成的单项损害后果虽未达到上列单项标准,但同时具有两项以上情形,且数量或数额接近单项标准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死亡3人以上的;

  2、重伤10人以上的;

  3、生活资料基本损失的受灾户50户以上的;

  4、直接财产损失60万元以上的;

  5、火灾事故造成的单项损害后果虽未达到上列单项标准,但同时具有两项以上情形,且数量或数额接近单项标准的。

  第三条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处理过的案件不再变动,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案件,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今后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执行新的规定。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

  二○○一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