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的起点是针对具体问题的法律法规规定,法律法规的精髓在于运用,律师的核心竞争力在于实战。李源福法律研究网是李源福律师自2010年初(时为检察官)开始边研究边建设,现已建设成的一家广泛领域的法律法规的研究网站,其基本宗旨如下:
1、针对社会生活中的法律纠纷和法律事务,通过对国家法律法规的总结梳理,向社会公众提供免费的法律法规的查询服务;
2、将有关司法机关公布的案例及本律师、本律师事务所亲身实践的案例公诸于众,给法律职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参考,进行实践交流;
3、对研究和业务中涉及的法律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探讨,发布本团队成员撰写的理论文章,或者转载他人的优秀文章,进行理论交流;
4、依托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重点组织了刑事辩护、公司股权业务两个领域的专业化团队,保持与当事人的联系和沟通,为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咨询,运用法律帮助当事人解决重要的问题。
说明:
本网站的部分经过系统归纳,体现较多网站建设者劳动价值的部分内容,需要注册为会员(目前免费)才能查看。
李源福
13355978421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联系我们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3/29 22:19:00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
为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办理森林刑事案件有关问题补充规定
如下:
第一条
盗伐林木罪“数量较大”的起点,为2立方米或幼树100株;“数量巨大”的起点,为20立方米或幼树1000株;“数量特别巨大”的起点,为100立方米或幼树5000株。
第二条
滥伐林木罪“数量较大”的起点,为20立方米或幼树1000株;“数量巨大”的起点,为50立方米或幼树2500株。
第三条
因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毁坏生长中林木20立方米或幼树1000株以上的,或者达到该数量百分之八十以上,并且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 二百七十六条(破坏生产经营罪)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达到前款所规定的数量,并且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或者毁坏林木30立方米或幼树1500株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条
在生产、施工等活动中,违反森林管理法律法规,毁坏生长中的林木30立方米或幼树1500
株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 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达到前款所规定的数量,并且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或者毁坏林木60立方米或幼树3000株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五条
违反林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毁坏林地10亩以上的,依照刑法第 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既毁坏林木又毁坏林地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或第三百四十二条从一重处罚。
第六条
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将国家、
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林木以挖掘方式移往异地,据为已有,数量较大的,以及偷挖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盗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数量较大”的起点,为200株以上或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数量巨大”的起点,为2000株以上或经济损失20,000元以上;“数量特别巨大”的起点,为10,000株以上或经济损失100,000元以上。
滥代竹林或者其他竹子,“数量较大”的起点,为2000株以上或经济损失20,000元以上;“数量巨大”的起点,为5000株以上或经济损失50,000元以上。
第八条
《解释》
第一条中的树木年代久远是指树龄一百年以上。
第九条
持有中级以上林业技术职称或由省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林业鉴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具有森林案件的技术鉴定资格;中级以上林业技术职称或持有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颁发的森林火灾鉴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具有森林火灾案件的技术鉴定资格。
第十条
林区与非林区的划分,按《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本规定下发前已办结的案件一般不再变动;本规定下发后正在办理的案件适用本规定。
二OO二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