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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民生决策公众征询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11/5/18 19:27:00

 

重大民生决策公众征询工作规定

穗府办[2010]42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大民生决策公众征询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重大民生决策公众征询工作规定》已经市政府13届第10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五月十九日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民生决策公众征询工作,促进政府公开、科学、民主决策,营造良好的行政环境,使社会公众了解、理解并支持政府依法行政,真正把好事办好,让群众满意,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基本内容

重大民生决策是指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房保障、公共交通、物价、市政公用设施、征地拆迁、公共安全等领域与广大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涉及面广、依法需要政府决定的重大决策。

  二、调研论证阶段
    (一)拟制部门对拟提交市政府审定的决策,应认真研究,经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初步提出该决策是否属于重大民生决策。

(二)对初步作为重大民生决策的,拟制部门组织起草决策草稿时,应广泛开展调查研究,请有关专家或专业研究机构共同参与起草工作,视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并商请市委宣传部指导草拟新闻应对预案,确保决策草稿的可行性、合法性,体现公众参与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三、拟制阶段

 (一)拟制部门拟好决策草稿后,应充分征求相关职能部门和下一级政府意见,进一步完善决策草稿。对拟不采纳的意见,拟制部门应与相关单位进行沟通,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拟制部门应作详细说明。
    
(二)经上述程序后,拟制部门将决策草稿报市政府审定,并附决策拟制说明、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新闻应对预案等有关材料。

四、审核阶段

(一)市府办公厅收到拟制部门上报的决策草稿,应进行认真审核,审核重点包括是否符合拟制阶段第(二)条规定、是否已全面征求涉及的相关单位意见,意见采纳情况是否作充分说明。

 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拟制部门补充修改完善;必要时,由市府办公厅送相关单位补充征求意见;对符合要求的,转市法制办审核提出意见(审核内容主要包括是否作为重大民生决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经市法制办审核同意,市府办公厅综合研究后提出启动公示程序的建议,呈分管市领导和市长审定。对事关全局、比较敏感的特别重大问题,必要时市长可决定先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再启动公示程序。

 五、公示阶段

(一)经市长批示同意启动公示程序的决策草稿,由拟制部门组织公示。原则上以该部门名义进行公示,并注明此稿是公众征求意见稿,待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后再提交市政府审定。必要时,经市政府同意,拟制部门可以市政府名义进行公示。

(二)拟制部门商请市委宣传部,研究通过广州地区的有关媒体征求公众意见,并征求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相关部门意见。

(三)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进行听证的,在收集公众意见后,应当举行听证会;对社会反响大、公众普遍关注的,拟制部门也应当举行听证会。

(四)拟制部门根据公示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决策草稿,如修改稿对比原稿有重大改变的,应再次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并附上公示情况及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形成决策修改稿后再次提交市政府审定。
    
六、审定阶段

(一)市府办公厅收到拟制部门上报的决策修改稿后,应再次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拟制部门进一步补充修改完善;符合要求的,转市法制办再次提出意见。

(二)经市法制办审核同意,市府办公厅综合研究后,如需再次公示的,提请市领导审定后,交拟制部门再次进行公示;如无需再次公示的,提请分管市领导协调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决策修改稿,由拟制部门按照会议精神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决策送审稿再报市政府审批。

(四)市府办公厅对上报的决策送审稿认真审核后,按程序呈报市领导审批。经市政府审定可直接公布实施的,以市政府、市府办公厅或有关部门名义公布实施;需报市委或市人大常委会审定的,经市政府审议后按程序报市委、市人大常委会。

七、跟踪修订阶段

决策正式公布实施后,拟制部门应继续跟踪收集公众舆论和媒体报道的反应,并及时采取相关应对措施,为今后修订完善决策或出台必要的补充文件做好准备。

八、附则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对于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问责。

(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三)涉及重大民生问题的政府规章制订工作依照《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等规定执行。

(四)各区(县级市)政府和市政府职能部门可参照制订贯彻本规定的具体措施。

(五)各单位及其责任人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将由市府办公厅通过内部通报的形式予以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