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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扩大边境贸易的备忘录
发布时间:2010/7/2 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扩大边境贸易的备忘录
【法规分类号】Y8102200307
【时效性】有效
【签订地点】北京
【签订日期】2003.06.23
【生效日期】2003.06.23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贸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了促进两国间和两国人民间的友好关系的发展,根据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三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恢复边境贸易的备忘录以及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签署的关于边境贸易出入境手续议定书,希望在中印边境开辟另一条通道并在每侧各增设一处边贸市场,现商定如下:
第一条
中方同意指定西藏自治区的仁青岗为边境贸易市场;印方同意指定锡金邦的昌古为边境贸易市场。
第二条
双方同意将乃堆拉作为供双方从事边境贸易的人员、交通工具和货物出入的山口,各自选择适当的地点设立相应的检查检验机构,对经过乃堆拉山口出入的人员、交通工具和货物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三日签署的关于两国政府恢复边境贸易备忘录以及根据该备忘录于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签署的两国政府关于边境贸易出入境手续议定书中的所有条款也适用于经由乃堆拉山口的边境贸易。
第四条
经双方书面同意,可对本谅解备忘录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五条
本谅解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在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于新德里签署的关于两国政府恢复边境贸易备忘录的有效期限内有效。
本谅解备忘录于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印地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印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吕福源 辛 哈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