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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尼日尔共和国政府提供特殊优惠关税待遇的换文
发布时间:2010/7/2 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尼日尔共和国政府提供特殊优惠关税待遇的换文
【法规分类号】Y8117200413
【时效性】有效
【签订地点】尼亚美
【签订日期】2004.07.05
【生效日期】2004.07.05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税收
中方去文
尼日尔共和国外交和合作部长艾莎图·明达乌杜女士阁下阁下:
我荣幸地告知阁下,为促进贵国经济发展并加强我们两国的经贸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中国”)政府决定对于出口至中国的原产于贵国的部分产品给予特别优惠关税待遇(有关产品清单见附件Ⅰ),所列产品的进口关税税率将自2005年1月1日起降至零。
有关原产地规则(见附件Ⅱ)及原产地证书的签发和核查程序(见附件Ⅲ)已由中国海关总署制订完成,请贵国主管部门予以确认。
如在特别优惠关税待遇实施后,所列产品进口至中国的数量增加,对中国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中国政府有权中止所设产品的特别优惠关税待遇,并与贵国政府协商以寻求共同满意的解决办法。
如蒙阁下复函确认,此函连同其附件Ⅰ、Ⅱ、Ⅲ与阁下的复函即成为中国政府与贵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日尔共和国
特命全权大使
孙 兆 通
(签 字)
二○○四年七月五日于尼亚美
尼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日尔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孙兆通阁下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阁下2004年7月5日的来函,其内容如下:
“(内容同中方去文)”
我荣幸地代表尼日尔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来函内容,并同意阁下来函和本函构成我们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自本函签字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尼日尔共和国外交和合作部长
艾莎图·明达乌杜女士
(签字、盖章)
二○○四年十月十三日于尼亚美
附件Ⅰ、Ⅱ、Ⅲ: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几内亚共和国政府提供特殊优惠关税待遇的换文》(2004年7月20日)的附件Ⅰ、Ⅱ、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