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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承包地,哪些情况下可以被村委会收回?
发布时间:2017/10/31 21:26:56
农村承包地,哪些情况下可以被村委会收回?
2017-10-13 张金武律师 24小时在线法律咨询
近几日,有几个老家的朋友向我咨询有关土地承包的问题,主要涉及发包方(村委会)因为各种原因把他们的土地收回,或者根本不与承包人商议,直接交于其他村集体成员耕种的纠纷。
现就此问题稍作整理,予以解答。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合同未到期,发包方不得违反规定收回或者调整承包地。
当下我国坚持"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政策,以维持农村土地的基本稳定为原则,此举是为了保护承包人的合法经营权,防止发包人擅自收回承包地的行为。
但是,凡事并无绝对,本法同时结合社会实际,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形,即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的情形:
第一种情形,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法律依据:《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3款)
第二种情形,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法律依据:《土地承包法》第30条)
除上述两种情形以外,发包方收回承包地的做法,原则上都是违法的。
当然,如果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上有“解除合同,收回土地”的相关约定(该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条件成就时,发包方也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收回承包地。
对于老百姓普遍关心的“死亡绝户的农村承包土地应该怎么处理”,这个问题,笔者提醒大家注意: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户”是承包的主体。承包共有人部分死亡,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户成员全部灭失的,收回承包土地,不可以继承。但是继承人可以继承土地上尚未收获的受益。特别提示:承包“户”和生活中的一家人的“户”和户籍管理上的“户”有区别,应该是承包时,一份承包合同上的全部共有人组成一个承包户。
最后,对于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涉及的行为,承包人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依法维权。对此,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
(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法院应予支持;(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法院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以上就是朋友们经常遇到的土地承包纠纷中,对“发包方收回土地”这一事项的简单解读,希望对广大农民朋友们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