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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罪犯投送收监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7/9 20:33:15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罪犯投送收监工作的通知

浙公通字〔201638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各监狱:

  为维护法律和裁判的权威,正确执行刑罚,确保罪犯投送收监工作依法、依规、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罪犯投送收监工作有关事项进一步规范如下:

  一、关于罪犯投送收监的法律文书材料

  (一)看守所应确定专人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及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负责罪犯投送前法律文书资料的整理、准备与核对,避免文书资料不全情况的发生,或发现存在错误的,应主动联系法院等部门及时补充、更正。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看守所在投送罪犯时,应移交的法律文书资料,主要包括:

  1.根据法律规定,应移交的法律文书有: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如系社区服刑收监执行的,根据原社区服刑性质,需移交相应假释裁定书、撤销假释裁定书或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收监执行决定书及新的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2.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明确刑罚执行通知书制作和罪犯执行财产性义务相关情况的通知》(浙高法〔2013271号)规定,应移交的法律文书有:罪犯生效裁判文书送达回证的复印件和有关罪犯财产性义务执行、履行的情况。

  3.根据《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规范涉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剩余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执行工作的通知》(浙公通字〔201559号)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移送监狱执行刑罚时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罪犯,看守所投送时应当将《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复印件)、《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通知书》(告知监狱联)送交监狱。监狱应在登记服刑人员信息的同时,登记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相关信息。

  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监管场所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549号)、《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看守所对投送监狱罪犯应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检测。自201671日起,投送时应当将罪犯(原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罪犯除外)的艾滋病检测情况及相关资料移交给监狱。对初筛检测为阴性的,提供化验单(复印件)或检测情况说明;对于初筛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提供艾滋病实验室确证结果。

  5.根据《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浙江省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浙高法〔2012186号)规定,看守所对罪犯逮捕后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的表现予以综合评定,评定结果(含月考核)移送监狱,作为减刑、假释时的参考依据。对罪犯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有严重违规行为的,其调查处理材料(复印件)一并移送监狱。

  6.疾病治疗情况记录。看守所应当向监狱移交罪犯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相关疾病治疗档案。监狱不应将体检报告作为收监执行的前置条件,不得在入监体检后要求看守所将罪犯带回重新进行体检或复查。(三)监狱应按规定对法律文书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罪犯姓名、刑期等内容应重点审核,但不得擅自设定和扩大审核范围。

  监狱发现法律文书不齐或者记载有误,或者材料有遗漏的,应一次性明确告知看守所,对不致错误收监或影响正常执行刑罚的,应先予收监;对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

  看守所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提请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及时对有关法律文书补充齐全、作出更正,或补齐其他需移交的材料。

  二、关于外国籍、无国籍、港澳台籍罪犯的投送收监工作

  (一)对外国籍、港澳台籍罪犯身份信息不明、身份材料不全或者缺失的,看守所应协调办案机关尽力予以查证、补全身份材料;确实难以查证或者身份材料无法补全的,应要求原办案机关所属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情况说明,投送时随案一并移交监狱。

  (二)对被判处徒刑的外国人,主刑执行期满后应当执行驱逐出境附加刑的,省公安厅在收到监狱主管部门转交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副本或者复印件后,应当指定该外国人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一级公安机关执行。省公安厅相关业务部门确定专人负责外国籍、港澳台籍罪犯释放、驱逐出境等相关事宜的协调办理。监狱不得以外国籍、无国籍、港澳台籍罪犯身份证件不明不予收监。

  三、关于吞食异物等罪犯的投送收监工作

  (一)对羁押期间或羁押前吞食异物的罪犯,看守所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地予以排除。无法自行排出的,应根据县级以上医院评估诊断手术可行性情况,积极教育引导尽可能手术排除异物,遇罪犯本人或家属拒绝签字手术的,要固定证据。主要包括:

  1.罪犯就诊时的各项病历、辅助检查报告;

  2.罪犯询问笔录,详细记载吞食异物的时间、种类、数量、风险告知、教育引导情况、罪犯态度、后果告知等内容;

  3.罪犯家属相关告知书或笔录,详细告知罪犯吞食异物的有关情况、罪犯对手术的态度以及可能发生的后果等内容。罪犯家属告知可采用邮寄送达或电话告知等方式,邮寄送达的需提供邮寄凭证,电话告知的需详细记录通话时间、联系电话、家属姓名及与被羁押人关系、通话内容、联系记录人等,如遇罪犯无家属或确实无法联系的,由看守所出具情况说明。

  4.看守所出具的罪犯吞食异物的说明材料;

  5.对经县级以上医院评估确诊不能手术排除的,提供相关诊断报告资料。

  (二)对看守所投送的吞食异物罪犯,异物已排除或虽未排除但上述资料齐全的,监狱应予收监。

  (三)对办案机关抓捕、审讯等办案过程中以及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受过伤害或自伤自残的罪犯,看守所应及时全面告知监狱相关情况,并将办案机关情况说明、罪犯笔录,及入所健康体表检查表、就诊、鉴定等病历资料移交监狱,监狱应予收监。

  四、关于患有严重疾病等罪犯的投送收监工作

  (一)看守所应尽力做好在押病犯的治疗工作,尽可能治愈或减轻罪犯病情后再投送监狱,对原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或还处于戒毒期的罪犯,法院判决收监执行的,应至少羁押一周以上时间,并采取必要的治疗措施后再予投送,尽可能避免在投送途中或监狱收押后发生病危等情况。

  (二)对发现可能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看守所要及时提醒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行使申请监外执行的权利,将有关情况通报人民法院,并积极联系协助法院组织诊断、检查、鉴别等裁定前各项工作。对经诊断、检查、鉴别后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协调人民法院在执行刑罚的有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前及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对于诊断检查鉴别后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联系法院提供相关材料,监狱应当予以收监。监狱收监时应依法把握执行鉴定结论法定有效期限。

  (三)看守所在投送患有严重疾病的罪犯时,应将罪犯原就诊病历资料移交监狱,以便加强病情监测和治疗。监狱发现投送罪犯中患有肺结核的,应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看守所。监狱不得单纯以病情为由不予或暂缓收监。

  五、关于罪犯个人物品的移交

  (一)收押后,看守所应主动联系办案单位、罪犯家属,尽可能将罪犯非生活必需品予以领回,减少罪犯个人物品存量;

  (二)看守所要对需移交监狱的罪犯个人物品登记造册,规范封存;

  (三)看守所要加强对罪犯投送前的人身、物品检查,严防罪犯私藏违禁品、危险品。

  (四)监狱应按规定做好物品接收和检查,不得以“零带入”为由拒绝接收罪犯个人物品。

  (五)罪犯核实签字的钱款账目清册当场移交,钱款原则上采取转账方式,在收监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关于监狱收监时间和收监场所的设置

  (一)监狱应合理设置收监时间。为集中警力提高罪犯收监工作效率,监狱与各主送看守所经事先协调沟通,可设定相对固定的收监日,收监日每周不少于3个工作日。

  (二)遇特殊情况或非主送看守所投送时,看守所应事先加强与监狱的沟通,提前23个工作日与监狱联系,做好协调。监狱不得以非固定收监日为由拒绝收监。

  (三)遇午间就餐或休息时间,监狱应为看守所投送人员提供工作餐,并组织协调相关人员,及时做好罪犯收监工作,减少罪犯狱外滞留时间。

  (四)市属监狱收监时间以本市司法局与看守所协调为准。

  (五)在确保安全前提下,监狱应考虑罪犯收监的便利性,合理设置罪犯收监场所和进出路线。遇看守所同时押解有非本监狱收监罪犯的,应提供相对封闭的场地,并可通知驻监武警部队三人应急小组或监狱防暴队,协助加强管控,确保安全。

  七、关于罪犯收监审批手续的办理

  (一)看守所需办理罪犯收监改造审批的情形主要有:浙江省看守所、铁路看守所、军事法院送交执行的罪犯,邪教类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类罪犯,外国籍(无国籍)罪犯、港澳台籍罪犯,原副处以上罪犯,维吾尔族罪犯,同案罪犯(单关押点监狱1名以上,多关押点监狱3名以上,省第五监狱以单关押点论)、限制减刑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罪犯等10类。

  (二)审批方式:可采取直接到省监狱管理局狱政处审批或寄送审批。全省政法网建成运行后,可网上审批。

  (三)市属监狱的审批以本市司法局意见为准。

  八、关于罪犯暂缓收监手续的办理

  监狱对看守所投送的罪犯,经审查,因故需暂缓收监或转送其他监狱收监的,监狱狱政部门应出具书面凭证,明确告知暂缓收监的事由。

  九、关于建立投送收监联系人制度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省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省公安厅监管总队、省司法厅社区矫正管理局、省监狱管理局狱政处建立联络沟通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罪犯投送收监过程中的共性问题。

  (二)各看守所与监狱建立日常联络机制,看守所由分管副所长和专门民警负责,监狱由狱政支队长和入监监区(分监区)专门民警负责,互通联系方式,并充分发挥网络优势,建立QQ群、微信群等方式,加强日常联络沟通,及时协商解决罪犯投送收监过程中的问题。 

  十、关于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办理

  人民法院撤销缓刑的,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投送罪犯时应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一、关于收押罪犯工作法律监督

  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对看守所、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收押罪犯工作的监督,加强对法院、看守所、监狱等在暂予监外执行活动中的监督,对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司法厅

                                                                     201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