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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将有关司法机关公布的案例及本律师、本律师事务所亲身实践的案例公诸于众,给法律职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参考,进行实践交流;

    3、对研究和业务中涉及的法律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探讨,发布本团队成员撰写的理论文章,或者转载他人的优秀文章,进行理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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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处理妨碍政法干警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8/7/16 11:46:31

关于依法处理妨碍政法干警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现将《关于依法处理妨碍政法干警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

                                                         201532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健全政法干警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的要求,保护政法干警依法履行职责,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意见。

       一、统一思想,切实为政法干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当前,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妨碍、报复政法干警履行法定职责的事件屡有发生。部分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或对政法干警进行威胁恐吓,对政法干警办案施加压力;或对政法干警及家属进行拦截、殴打、谩骂、诽谤、侮辱,借以发泄不满情绪;或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到政法机关哄闹,妨碍案件的依法办理;更有甚者为报复政法干警依法履行职务,杀害、伤害政法干警及家属,严重妨碍了司法职权的顺利行使,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权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此类事件屡屡发生,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一些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当政法干警处理矛盾纠纷或案件不能满足自己的意愿时,认为是强权压制,错误地采取违法犯罪行为妨碍政法干警依法履行职务;二是有些政法部门查处妨碍、报复政法干警依法履行职务的案件时,协调配合不够,执法思想不够统一,存在怕麻烦、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等思想,导致一些妨碍、报复政法干警依法履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得不到追究,起不到应有的惩罚、震慑和警示作用。

      全省各级法院、检察、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到保护政法干警依法履行职务,既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保证政法机关执法、司法工作顺利进行的客观需要。一方面,要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加大对政法干警自我保护的教育培训力度,提高政法干警的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支持政法干警遭遇妨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时依法处置;另一方面,要坚决依法查处妨碍、报复政法干警依法履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政法干警的人身安全,保障司法职权的顺利行使,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

        二、准确适用法律,及时查处妨碍、报复政法干警依法履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全省各级法院、检察、公安机关对下列妨碍、报复政法干警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要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一)组织多人以喊冤、上访等为由,到政法机关门前、院内起哄闹事,致使政法机关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定性处理。

    (二)组织多人以喊冤、上访等为由,强行冲击、围攻政法机关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定性处理。

    (三)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以扰乱法庭秩序定性处理。

    (四)故意伤害、杀害政法干警及家属的,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定性处理。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政法干警依法执行职务的,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部门、公安机关干警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妨害公务定性,予以从重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政法干警依法执行职务:

     1、聚众哄闹、冲击政法干警依法执行职务现场的;

     2、采取扣押、殴打、撕咬等暴力方式,危及政法干警人身安全的;

     3、采取拉扯、推搡等方式造成政法干警轻微伤的;

     4、使用刀具、棍棒等工具相威胁的;

     5、以伤害、杀害政法干警相威胁的;

     6、以自杀、自残或毁坏政法干警名誉等言语相威胁,造成群众围观或交通阻塞的;

     7、故意毁坏直接用于执法的装备、设备、配备的;

     8、为逃避政法干警依法执行职务,采取驾驶车辆拖、撞、碰擦政法干警,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9、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政法干警依法执行职务的。

    (六)使用暴力或张贴、散发文字、图像等方法,公然败坏政法干警名誉的,以侮辱行为定性处理。情节严重的,以侮辱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定性处理。

    (七)捏造政法干警犯罪的事实,向有关国家机关告发,意图使政法干警受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以诬告陷害定性处理。

    (八)对政法干警进行诽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诽谤行为定性处理:

      1、捏造损害政法干警名誉的事实进行散布;

      2、捏造损害政法干警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

      3、将信息网络上涉及政法干警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

      4、明知是捏造的损害政法干警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

实施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以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定性处理。

    (九)为发泄不满情绪,对政法干警及家属实施辱骂、恐吓、殴打、拦截、追逐等行为,经有关部门处理处罚后仍实施前列行为,或多次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或者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政法干警及家属,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定性处理。

      对依法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本《意见》所称的政法干警是指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注重信息研判,加强证据收集

      全省各级法院、检察、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可能发生妨碍、报复政法干警依法履行职务的信息收集和研判,及时发出预警信息,提前采取防范、取证措施。发生妨碍、报复政法干警依法履行职务的事件时,政法干警所属的单位对能够证实违法事实的监控资料、录音、通话记录、网络信息等要及时固定保存。公安机关接到相关部门的报警后要立即进行调查取证,既要收集主观方面妨碍、报复政法干警依法履行职务的证据,也要收集客观方面实施违法犯罪的证据;既要收集现行违法犯罪的证据,也要收集在网络虚拟状态下通过微博、微信、QQ、论坛等网络社交平台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和因妨碍、报复政法干警依法履行职务被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处理处罚的相关资料。

        四、强化协调配合,发挥整体合力

      (一)加强办案协作配合。全省各级法院、检察、公安机关在办理妨碍政法干警依法履行职务案件时,要加强信息沟通,确保信息对称,密切协调配合。要制定妨碍、报复政法干警依法履行职务的部门联动处置预案,落实应突处置措施。公安机关要及时侦查和移送起诉,检察机关要及时进行审查和提起公诉,法院要依法及时审判。

      (二)正确引导舆论报道。全省各级法院、检察、公安机关要加强与宣传部门、新闻单位的沟通,加大正面宣传力度,规范新闻媒体对执法、司法活动的报道,防止因新闻报道不实或误导成为某些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口实,特别要注意树立政法干警执法、司法的正面形象和权威,维护法律的尊严,要选择查处的典型案件,适时予以报道,起到教育和震慑效果。

      (三)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全省各级法院、检察、公安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加强与文化、教育部门、村(社区)、人民团体的协作,通过以案说法、法律宣讲等方式,深入开展普法教育,既向人民群众宣传依法享有的权利,也要宣传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既要宣传必须依法维权,也要宣传妨碍、报复政法干警履行法定职责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提高人民群众支持、配合政法干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