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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针对社会生活中的法律纠纷和法律事务,通过对国家法律法规的总结梳理,向社会公众提供免费的法律法规的查询服务;

    2、将有关司法机关公布的案例及本律师、本律师事务所亲身实践的案例公诸于众,给法律职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参考,进行实践交流;

    3、对研究和业务中涉及的法律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探讨,发布本团队成员撰写的理论文章,或者转载他人的优秀文章,进行理论交流;

    4、依托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重点组织了刑事辩护、公司股权业务两个领域的专业化团队,保持与当事人的联系和沟通,为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咨询,运用法律帮助当事人解决重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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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相关机构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9 13:56:57

关于鼓励相关机构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8144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局,各证监局:

为有效动员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债转股,推动市场化债转股扩量提质,按照《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及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相关规定,现就鼓励保险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各类机构依法依规积极参与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专门实施机构从事市场化债转股,允许保险业实施机构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机构的管理参照《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执行。

二、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业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可以独立开展或与其他机构联合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项目,资金募集和使用应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三、鼓励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依法依规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参与市场化债转股,资金投向和使用应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公募资管产品除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非上市企业股权。

四、鼓励暂未设立实施机构的商业银行利用现有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单独或联合或与其他社会资本发起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五、支持外资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业务。允许外资依法依规投资入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六、上述各类机构发起或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向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项目信息。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指导意见》和《关于做好市场化债转股项目信息报送平台上线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862号)对市场化债转股项目信息进行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合法合规。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人民银行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银保监会办公厅
证监会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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