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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针对社会生活中的法律纠纷和法律事务,通过对国家法律法规的总结梳理,向社会公众提供免费的法律法规的查询服务;

    2、将有关司法机关公布的案例及本律师、本律师事务所亲身实践的案例公诸于众,给法律职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参考,进行实践交流;

    3、对研究和业务中涉及的法律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探讨,发布本团队成员撰写的理论文章,或者转载他人的优秀文章,进行理论交流;

    4、依托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重点组织了刑事辩护、公司股权业务两个领域的专业化团队,保持与当事人的联系和沟通,为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咨询,运用法律帮助当事人解决重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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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降负 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要点

发布时间:2018/12/10 20:04:36

减税降负 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要点

一、支持小微企业园建设和小微企业入园集聚

(一)对位于设区市城区和郊区以外地区的小微企业园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未完工产品企业所得税适用5%的计税毛利率。

(二)小微企业园建成运营3年内,按第一档享受分类分档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房产税减免优惠。

(三)入园小微企业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或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四)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入园小微企业应税所得率,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八条规定的各行业最低标准执行。

二、扶持入园企业提质增效

(一)企业在201811日至202012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三)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四)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从2018年至2020年底,再按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从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五)2020年底前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六)2020年底前,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七)对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符合条件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可以按规定享受抵扣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三、降低小微企业税负

(一)自201811日至202012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含100万)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和80万上调至500万,并在2018年年底前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工商业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20201231日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四)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五)对小微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且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依法给予减免

(六)“个转企”过程中,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时,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且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契税。

四、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

(一)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切实抓好“八统一”标准的落实,不断提

“一厅通办”的实现层级,全面实施“征前减免”税费优惠管理方式、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等“放管服”改革措施,为小微企业园及入园企业提供更多便利。

(二)主动上门对接。结合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万名党员进万企”等专项活动,上门走访重点对象,“问需、问计、问效”,提升服务水平,增加小微企业园及入园企业的获得感。

(三)强化政策辅导。多渠道、全方位宣传好、解读好税收优惠政策,开展贴近实际、操作性强的纳税辅导,引导小微企业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但未享受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园及入园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辅导,使其能及时、足额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