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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对研究和业务中涉及的法律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探讨,发布本团队成员撰写的理论文章,或者转载他人的优秀文章,进行理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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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民事纠纷案件裁判要旨汇总(下)

发布时间:2018/12/13 16:52:48

信用卡民事纠纷案件裁判要旨汇总(下)

法律人都关注的 好律师HLS 2018年126

来源法律出版社

整理艾學灋

近日,最高法、最高检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已于20181128日,自2018121日起施行。 现将有关信用卡民事纠纷案件裁判整理如下:

8

王春生诉张开峰、江苏省南京工程高等职业学校、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侵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10月公报案例)

裁判要旨

一审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姓名权是指公民自由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并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自己姓名的一项民事权利。未经他人同意,盗用他人身份证、以他人的姓名申办信用卡的行为,即属于盗用、假冒他人姓名,侵犯他人姓名权的民事侵权行为。以上述方式办理信用卡后透支消费,导致他人姓名被银行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失的,属于侵犯他人姓名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属于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二、当事人因他人盗用、冒用自己姓名申办信用卡并透支消费的侵犯姓名权行为,导致其在银行征信系统存有不良信用记录,对当事人从事商业活动及其他社会、经济活动具有重大不良影响,给当事人实际造成精神痛苦,妨碍其内心安宁,降低其社会评价,当事人就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红辉诉金才来信用卡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12月公报案例)

9

蔡红辉诉金才来信用卡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12月公报案例)

裁判要旨

银联卡特约商户在受理有预留签名的银联卡消费时,应当根据其与发卡行之间的约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的规定,核对持卡人在交易凭证上的签字与信用卡签名条上预留的签字是否一致。未核对签名造成持卡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信用卡所有人为信用卡设置了密码,但因自身原因导致密码泄露的,可以适当减轻特约商户的赔偿责任。


10尹立军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银行卡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8月公报案例)

裁判要旨

银行作为办理金融业务的专业机构,在为自然人办理储蓄等业务时,居于明显的、支配的优势地位,而自然人则处于相对的、被支配的弱势地位,故应当工作人员在为客户办理业务时,理应严格遵守工作流程和业务操作规范,尽到最大的注意义务和风险提示义务。


11

宋鹏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门口支行借记卡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12月公报案例)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门口支行借记卡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12月公报案例)

裁判要旨

1、银行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应努力提高并改进银行卡防伪技术,最大限度防止储户银行卡被盗刷。2、借记卡章程关于“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的规定,仅适用于真实的借记卡交易,并不适用于伪卡交易,银行不能据此免责。3、在无任何证据证明持卡人自行泄露银行卡密码的情况下,不应判令持卡人承担部分损失,从而减轻银行的赔偿责任。

12

王春生诉张开峰、江苏省南京工程高等职业学校、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等侵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7月公报案例)

京分行等侵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7月公报案例)

裁判要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姓名权是指公民自由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并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自己姓名的一项民事权利。未经他人同意,盗用他人身份证、以他人的姓名申办信用卡的行为,即属于盗用、假冒他人姓名,侵犯他人姓名权的民事侵权行为。以上述方式办理信用卡后透支消费,导致他人姓名被银行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失的,属于侵犯他人姓名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属于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2.当事人因他人盗用、冒用自己姓名申办信用卡并透支消费的侵犯姓名权行为,导致其在银行征信系统存有不良信用纪录,对当事人从事商业活动及其他社会、经济活动具有重大不良影响,给当事人实际造成精神痛苦,妨碍其内心安宁,降低其社会评价,当事人就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3

苏州阳光新地中心酒店诉苏州文化国旅公司及其塔园路营业部POS机刷卡结算委托合同纠纷案(江苏省案例公报2012年第1辑,总第19辑)

同纠纷案(江苏省案例公报2012 年第1.总第 19 辑)

裁判要旨

旅游公司租赁星级酒店场地,穿着星级酒店制服,但明确以旅游公司自己的名义与客户发生订票往来和服务,订票服务合同的主体并非星级酒店与客户,仍然未旅游公司与客户。旅游公司借用星级酒店 POS 机进行刷卡,并在星级酒店获得银行刷卡预付款项后与星级酒店进行结算,在款项的收取和结算上与星级酒店形成委托合同关系。由于星级酒店与银行就境外信用卡 POS 机刷卡签有特约商户协议,对境外银行卡的受理条件、操作流程、风险防范和控制有专门的约定,并对酒店刷卡人员进行了专门培训,因此星级酒店在有关境外信用卡的刷卡业务具有一般商事主体不具备的专业知识和风险防范能力。星级酒店在受委托操作 POS 机刷卡时,特别是受理“无卡无密”这种风险较高的境外信用卡刷卡业务时,应进行认真核查,负有谨慎和风险告知义务;否则即构成重大过失,应对完成委托事务造成的损害承担一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