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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例法律咨询谈律师为企业提供精细化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2019/2/6 17:55:22

                                                                                         从一例法律咨询谈律师为企业提供精细化法律服务

 

        文/张西云     辽宁许传恩律师事务所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为企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是律师业务版块的主要内容。随着法治进程的不断发展,企业的法律需求也日益复杂。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由常规的日常法律咨询、合同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扩展到企业股改、兼并、上市、投融资以及企业破产等法律业务。

在企业法律需求增大,法律业务分工日益细化的大趋势下,律师如果继续延续电话咨询或者简单书面答复的法律服务方式,将无法适应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因此,需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转变工作方法,加强细分领域分工,为企业提供精细化法律服务。现以一起律师为法律顾问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为例,说明律师提供精细化法律服务的方式。

 

案例简介:法律顾问单位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C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从事石油燃气开发业务。2013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协议约定,C公司增资1000万元,作价3000万元由B公司认购,其中1000万元进入注册资本,另2000万元进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双方约定 A公司持股49%,B公司持股51%。B公司注资后,因经营理念不同A、B两股东无法达成决议,导致C公司已开发的多处燃气站夭折,给C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此种情形持续长达一年,A公司觉得B公司有利用大股东身份欺压小股东的倾向,无法实现合作目的,产生“退股”念头。A公司的经营者便向顾问律师提出法律咨询,能否退股,如果能够退股应遵循哪些程序?  

 

这是一起看似简单实则涉及法律问题较多的问题,顾问律师按照下列思路完成本例法律服务,受到良好的效果。

 

一、核查法律咨询服务所涉基础事实

 

一位多年从事企业法务工作人员的口头禅为“企业合同服务于目的”,可以看出企业的每一份合同订立的背后都隐含着特殊意义,所以顾问律师不应轻视企业每一例咨询和每一份合同修改。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之前,一定要核查清楚咨询问题涉及的相关事实。如本例法律咨询,律师应了解企业的下列背景资料:


A、B两个公司的状况和经营范围

·  C公司设立时间,注册资本多少,是否出资到位

·  C公司章程内容

·  A、B公司签订的股东协议如何约定

·  A、B公司是否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  是否存在违约责任

·  C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会议无法召开的原因

·  C公司经营状况

·  A公司退股要求是否可行

带着这些问题,律师查阅了A、B、C三个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及其他资料,并走访了A公司和C公司企业法务人员,梳理了C公司的状况:    

 

  

通过对C公司核查,律师还发现C公司的公司章程约定的股东表决权为按出资比例表决,公司章程虽然约定重大事项由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同意,但是因公司仅仅只有两个股东,A公司持股49%,B公司持股51%享有控制权。在日常经营中,遇到决策事项只要B公司不同意,股东会决议就无法通过公司陷入“僵局”。长此以往,不但导致C经营困难,而且还给两个股东造成损害。所以,A公司为了止损,改变目前焦灼状况要去退股,理由充分。       

 

 二、针对公司困境,律师提出破局之策

 

目前,《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的形式有三种:

 

 1、股权转让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要履行相关程序,即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章程如果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按照章程规定执行。

 

2、股权回购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确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股权,即在下列情形中,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公司解散

公司决策机制失灵,无法开展业务,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解释二》第一条都规定了股东救济的途径,及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除了上述方法之外,C公司的经营者还提出通过公司减少注册资金达到退股的提议。

 

三、律师对破局之策的利弊分析

 

清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可选择的方法之后,还需对各种方法进行分析对比,找出适合C公司的解决方案,顾问律师针对上述方式逐一进行分析:

 

1、关于股权转让

从股东内部看,B公司没有受让A公司股权的愿望;从外部看,A公司也没有找到合适的股权受让目标,即使找到受让目标,因无法满足《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条件,不能实现对外股权转让。因此,采用股权转让方式退股,不具有操作性。

 

2、关于股权回购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股权回购适用条件有三项,分别为: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本案C公司的情形,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权回购条件,C公司也不能以此方式退股。

 

3、公司解散 

鉴于C公司自B公司注资后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也没有正常召开股东会,日常决策机制失灵,多年不能正常开展业务,公司经营发生困难,作为持股49%的A公司,可以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司解散之诉。

 

   说明: KSO_WM_TAG_VERSION=1.0&KSO_WM_BEAUTIFY_FLAG=#wm#&KSO_WM_UNIT_TYPE=i&KSO_WM_UNIT_ID=wpsdiag20163338_3*i*9&KSO_WM_TEMPLATE_CATEGORY=wpsdiag&KSO_WM_TEMPLATE_INDEX=20163338

 

至于C公司经营者提出的公司减资退股问题,顾问律师指出: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七条关于股东会职权的规定内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需要召开股东会决议,C公司的公司章程也作出相同规定。鉴于C公司目前不能正常召开股东会的现状,采用减少注册资本退股的做法也无法实现。

 

通过对上述方式的比对,顾问律师提出公司解散之诉为A公司可选的退股方式。

 

四、公司解散之诉可能存在的问题

 

公司解散的核心条件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按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公司发生经营困难”是指:

1、公司持续两年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成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

4、公司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和C公司状况,在庭审中可能出现的焦点问题有:

  1. C公司无法召开股东会时间没有达到连续两年时间,是否符合解除法定条件?
  2. 如何衡量C公司“公司发生经营困难”?

为了解决上述疑问,律师收集了公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法律条文,同时也检索了与此相关的案例。律师在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发现有四则判例在本案可以参考使用,分别为: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仕丰科技有限公司与富钧新型复合材料(太仓)有限公司、第三人永利集团有限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案》【(2011)民四终字第29号】

      裁判观点: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公司权力运行发生严重困难,股东会、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和管理机构无法正常运行,无法对公司的  任何事项作出任何决议,即公司僵局情形;二是公司的业务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公司仅业务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不存在权力运行严重困难的,不符合解除条件。

 

(2).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广西大地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海公司解散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再373号】

裁判观点: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如股东会、董事会以及监事会等公司权力机构和管理机构是否无法正常运行,是否对公司事项无法作出有效决议,公司的一切事务是否处于瘫痪状态等。

 

(3).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何广林、清远市泰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4437号】 

裁判观点:即使公司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实际没有达到持续两年以上,或者召开股东会,但是涉及公司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分立、解散、合并、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项可能难以形成公司章程所要求的有效决议,仍然视为公司权力运行机制发生严重困难。

 

(4).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广西南宁红白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刘礼宁公司解散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4394号】 

裁判观点: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侧重点在于公司管理方面存有严重内部障碍,如股东会机制失灵、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等。

 

本例咨询中,C公司虽然股东会无法决议的时间没有达到二年的规定,但是确实存在无法召开股东会、不能决议的情况,按照《何广林、清远市泰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4437号】 裁判观点:即使公司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实际没有达到持续两年以上,或者召开股东会,但是涉及公司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分立、解散、合并、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项可能难以形成公司章程所要求的有效决议,仍然视为公司权力运行机制发生严重困难。

 

五、指出公司解散路径和风险预测

 

 在对咨询事项进行调查和法律论证之后,律师指出解决问题的路径和法律风险预测。A公司退股的诉求可以通过下列程序进行:

 

1、调解

公司解散诉讼涉及公司与股东、股东之间、公司与交易第三人、公司与职工等诸多利益平衡问题,为了化解纠纷避免解散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人民法院在公司解散诉讼中把调解设为必经程序,本着非解散措施优先原则,最大限度进行调解,积极寻找解散公司的替代方案,促使股东之间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对公司进行整顿,有可能会责令公司修改章程、撤销或变更公司决议等。尽量发挥股东退出机制的作用,让“股东离散”而非“公司解散”,给一方股东一定的宽限期以合理价格转让股份给对方;或者允许异议股东要求对方回购股份,以达到拯救公司的目的。

在调解过程中,A公司有可能顺利退出股份或者转让股份,收回出资,实现退股目的。

 

2、判决解散

如果调解不成,又五继续合作必要,人民法院有可能判决解散公司。公司解散如何分配资产、承担债务需要根据公司编制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等财务账册计算,必要时进行财务审计。

 

3、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B公司拖欠的2千万元增资款应计入清算范围。

 

4、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具体根据审计报告计算。

 

5、B公司干涉C公司正常经营造成的损失赔偿:如果协商不成A公司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6、律师告知顾问单位公司解散的法律风险和相关事项:

(1)司法解散公司是股东用尽其他救济方式后的终极处理措施。解散公司的司法程序不轻易启动,只有在穷尽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纠纷或者无法打破公司僵局时,才能通过司法解散获得最终解决,作为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股东应当具有风险意识。

(2)公司解散案件与清算案件性质不同

 

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按照普通民事诉讼程序进行,申请法院强制清算案件,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组成清算组,就进入实质性清算程序,包括清理公司财产、通知公告债权人并进行债权登记、提出财产估价和清算方案、分配财产等,两者程序不同,不能合并审理。

 

六、出具书面意见

 

律师经过了对咨询问题的事实核查、法律分析、风险预估,最后为企业出具法律意见书,将所涉及的事实、法律问题和意见以书面形式呈现给顾问单位。至此,一份完整的法律服务咨询业务圆满完成。顾问单位领导接到此份法律意见书后,连连赞赏。

 

此例法律咨询业务,是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服务中的普通一例,通过详尽的事实描述和法律分析,律师向企业展示了专业的法律知识,也改变了常规粗放型、简约化服务方式,使企业认识到法律顾问服务的专业化、规范性和精细化,也意识到律师在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的重要性,为企业和律师之间的业务对接和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业务发展,和专业化建设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