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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将有关司法机关公布的案例及本律师、本律师事务所亲身实践的案例公诸于众,给法律职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参考,进行实践交流;

    3、对研究和业务中涉及的法律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探讨,发布本团队成员撰写的理论文章,或者转载他人的优秀文章,进行理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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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8/1 13:42:38

刷新翻看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

1994年121日,我部发布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劳部发〔1994479号,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后,一些企业和地方

劳动部门反映,《医疗期规定》中医疗期最长为24个月,时间过短,限制较死,在实际执行中遇到一定困难,要求适当延长医疗期,并要求进一步明确计算医疗期的起止时间。经研究,现对贯彻《医疗期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

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3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5日至9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

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医疗期规定》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细则,并及时报我部备案。

劳动部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