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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 22:11:1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电[20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遏制非法集资高发势头,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力度

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居高不下,大案要案频发,并从单一行业、领域发展到多行业、多领域,由部分地区向全国蔓延,由国内向国外发展,成为典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非法集资问题,要求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妥善处置,遏制非法集资上升势头,维护社会稳定。

2007 年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 号)以来,全国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进展很不平衡。一些地方和部门对非法集资危害性认识不足,工作主动性不够,打击非法集资工作机制不完善,力量不强,组织协调不到位,案件处置中面临较多问题。

2007 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仅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和集资诈骗案就立案6385 起,涉案金额603 亿元。其中,2009 年立案2641 起,涉案金额226 亿元,分别较2008 年上升56%和2.3%。经初步统计,仅目前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直接督导的200 多起案件就涉及全国29 个省(区、市),涉及农业、林业、房地产、商品流通、教育、旅游等多个行业,参与群众145 万人。一些案件由于参与群众多、损失惨重,频繁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导致封堵铁路、车站等过激事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国家经济安全。

在当前形势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务必充分认识非法集资的严峻形势和社会危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上来,统一到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利益的大局上来,把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工作来抓,认真履行职责,扎实做好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0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担负起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责任。一要建立省级人民政府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确保组织领导到位、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到位。二要建立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省级人民政府要将此项工作纳入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经济社会综合评价体系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明确责任,工作好的要表彰奖励,工作不力的要进行重点督促,对工作失职、管理监督不力、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要求,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部门分工,各负其责,认真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一要加强对所监管机构和个人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监管。按照监管与市场准入、行业管理挂钩的原则,对需要经过行业特殊许可的机构,由特许部门承担监管职责;无需经过行业特殊许可的机构,由一般市场准入部门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承担监管职责。二要将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工作职责范围,建立目标责任制,对工作失职、渎职的进行责任追究。

三、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坚决遏制非法集资高发势头

省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处置。要充分调动多方力量,发挥联合执法优势,果断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群众损失。要积极稳妥做好非法集资案件资产清理、资金清退、舆论引导和维护稳定等工作,防止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和恶性事件。有关跨省(区、市)案件处置工作,牵头的省级人民政府要主动协调其他涉案地区,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地制定债权债务统一清理清退原则和方案,有关省(区、市)要积极配合,确保案件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加强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及时进行风险提示,通过监督检查、风险排查、群众举报、媒体披露、舆情监测等多种渠道收集信息,及时进行甄别和处理,有针对性地加大宣传力度。发现线索要及时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并积极配合做好查处工作。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将打击非法集资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媒体、广告等监管部门要从严监管,对各种形式的非法集资广告宣传加大查处力度,坚决予以封堵。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要根据当前工作需要,进一步推动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要督促指导省级人民政府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各项措施得到落实。要督导协调重大案件查处,部际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联合督导组,对重大案件,特别是跨省(区、市)案件进行现场督导。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规划纲要,督促、指导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要建立协调督导报告制度,对地方工作机制运行、重点案件查处、重大案件协调等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