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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联席会议第八次会议纪要

发布时间:2020/1/22 0:17:53

浙江省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联席会议第八次会议纪要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联席会议第八次会议纪要》的通知

浙土资发〔2013〕31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12〕5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强制行为,积极推进国土资源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工作,努力构建以“裁执分离”为主的国土资源非诉行政案件强制执行新机制,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在绍兴召开了省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联席会议第八次会议,专题研究国土资源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工作机制问题,形成了《省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联席会议第八次会议纪要》,已经省政府领导和省高院主要领导同意,现予印发。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全面贯彻落实《纪要》精神,积极会同当地人民法院、政府复议办,及时向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作专题汇报,争取各地政府尽快按照《纪要》精神下发文件,明确国土资源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拆除违法建筑、责令交出土地等行政决定的组织实施机关,共同做好国土资源非诉行政执行工作,为依法保护耕地和推进“三改一拆”工作、重点项目建设等提供有力保障,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土地管理工作新格局。

2013年5月2日

省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联席会议第八次会议纪要

为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强制行为,推进国土资源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工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法制办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在绍兴市召开了省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联席会议第八次会议,专题研究国土资源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工作机制问题。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国土资源厅分管领导出席了会议,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制办行政复议处、国土资源局执法(法规)监察局负责人参加了会议。现将有关事项纪要如下:

一、充分认识国土资源行政强制和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工作重要性

会议认为,近年来,我省各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认真贯彻中央提出“三个最严格”的土地管理新要求,努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土地管理工作新机制,依法查处违法用地占用耕地等土地违法案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目前我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多发、高发的态势仍未得到有效遏制,违法用地投诉信访居高不下,既折射出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与土地资源紧缺矛盾的客观现实,也反映出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刚性不足,非诉行政案件强制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各级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支持下,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12〕55号)要求,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强制行为,积极推进以“裁执分离”为主的国土资源非诉行政案件强制执行新机制。

二、依法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强制行为

各级行政复议机构、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要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依法审查国土资源行政强制行为的合法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现行行政强制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对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的要坚决停止执行。同时,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履行《行政强制法》赋予的法定职责,准确运用查封用于违法施工的工具、设备、建筑材料,暂扣用于施工的工具、设备、建筑材料,先行登记保全证据,责令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等措施,以及责令缴纳复垦费、加收滞纳金或罚款等法律手段,加大执法力度,及时制止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有效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国土资源部门在实施行政强制行为中要强化程序意识,进一步规范行政强制实施程序,建立健全配套制度,严格依法行使行政强制权,确保《行政强制法》各项程序和规定落到实处,避免行政执法的随意性,保持国土资源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建立健全国土资源非诉行政案件“裁执分离”执行机制

(一)完善国土资源非诉行政案件强制执行申请和审查机制。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主动与行政相对人沟通,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行政处罚案件自觉履行率,减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数量。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书面催告后仍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强制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要求,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强制执行申请,要及时受理。对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且具有可执行性的,应当及时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在审查中,既要严格审查国土资源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又要注意做好被申请人的思想工作,可以采用听证方式审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同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尽量促成被申请人自动履行。对涉及公共安全或社会稳定、情况紧急,而国土资源部门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并依法及时作出裁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裁定确定的组织实施主体应当在收到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执行。

(二)全面推进国土资源非诉行政案件“裁执分离”强制执行新机制。国土资源非诉行政案件“裁执分离”,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国土资源部门强制执行申请后,对其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准予执行并载明组织实施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的书面裁定,或者不予执行的书面裁定。

对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国土资源非诉行政案件,应区分行政决定的内容,采用相应的执行方式。对罚款类等财产罚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审查,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后,及时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对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状等行为罚案件,要以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为基础,按照权责一致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推进“裁执分离”强制执行新机制,努力破解国土资源非诉行政案件执行难问题。对组织实施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可以因地制宜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由政府组织实施。按照属地管理,注意发挥基层政府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实施主体作用和优势,依托完备的组织网络、健全的执法队伍、熟悉本地区民情和社情、较强的防御风险和极端事件的处置能力。人民法院在裁定准予执行时,可以载明由当地政府(包括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2.由综合执法部门组织实施。已经开展综合执法试点的县(市、区)、乡镇(街道),人民法院在裁定准予执行时,可以载明由相关综合执法部门组织实施。

3.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政府尚未确定具体组织实施单位的县(市、区),可载明由申请执行的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对个别重大典型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人民法院经与当地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协商一致后,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每年可选择若干群众反映强烈、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违法占用基本农田面积较大、性质恶劣、涉嫌土地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属于国家禁止和限制发展的产业、环境污染比较严重的典型违法案件,由人民法院组织强制执行,充分发挥司法权威和警示作用。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当地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落实执行所需要的人、财、物和技术设备等。

(三)建立健全国土资源非诉行政案件强制执行协作机制。各级人民法院和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国土资源非诉行政案件的特点,结合各地实际,加强协作配合,创新工作机制,充分运用各种强制措施,提高案件执行结案率。由人民法院组织强制执行的案件,对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或阻挠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机关组织实施强制执行前,要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制定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依法稳妥开展执行工作。对重大、复杂案件的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门可以联合向当地政府提出请求,商请公安、城管、规划、建设、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做好现场秩序维护,确保人身安全,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人民法院对政府及其有关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重大典型案件,可派员监督指导。

四、依法保障土地征收中责令交出土地的有效实施

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裁执分离”的模式,依法支持国土资源部门责令交出土地的强制执行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拆迁阳光工程建设的意见》(浙土资发〔2012〕22号),推进征地拆迁阳光工程建设,加大政务公开力度,规范征地拆迁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国土资源部门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三)权利人已就房屋等地上附着物与征收人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并已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国土资源部门已对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权利人作出安置补偿决定,且决定确定的安置补偿内容已履行或提存;(四)国土资源部门已经按照《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规定的程序履行了公告;(五)国土资源部门已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催告程序;(六)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影响征地工作的正常进行;(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国土资源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土地附着房屋权利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四)责令交出土地上附着的房屋状况;(五)被执行人的姓名、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各级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及时受理,并通知申请机关。经审查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的,同时载明由地方政府或由其确定的行政机关统一组织实施。当事人就责令交出土地等决定已经提起诉讼,行政机关申请先予执行的,一般不予准许。但是,对于情况紧迫、存在严重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在建项目进度、明显无理阻碍施工等情形的,在书面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意后,可先予执行。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基层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的,应当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五、加强国土资源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行政与司法良性互动

一是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国土资源厅建立联络员制度,定期、不定期开展会商,研讨全省国土资源非诉行政案件强制执行工作中的重大政策,相关会议成果可以《会议纪要》等形式予以固定。

二是各级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人民法院和国土资源部门通过联席会议、联合调研、学习培训等多种形式,共同研究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行政审判中遇到的问题,统一法律适用尺度。各级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和人民法院在国土资源行政案件审理和执行中,发现国土资源部门行政执法存在漏洞和普遍性的问题,应当及时向国土资源部门发出行政复议建议和司法建议,提出完善制度、改进工作的建议,促进国土资源部门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非诉行政案件审查执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三是各级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人民法院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总结和推广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非诉行政案件审查执行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利用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大力宣传有影响力、有代表性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非诉强制执行典型案例,强化全社会保护耕地、依法用地意识,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四是各级人民法院和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大人民法院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硬件设施建设的保障力度,妥善解决国土资源非诉行政案件以及其他非诉行政案件数量增加后人民法院面临的实际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