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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将有关司法机关公布的案例及本律师、本律师事务所亲身实践的案例公诸于众,给法律职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参考,进行实践交流;
3、对研究和业务中涉及的法律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探讨,发布本团队成员撰写的理论文章,或者转载他人的优秀文章,进行理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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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
发布时间:2021/4/3 9:48:4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
法释〔2021〕2号
(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已于2021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02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结合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条文 |
罪名 |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条) |
妨害安全驾驶罪 |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条) |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取消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罪名) |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条) |
危险作业罪 |
第一百四十一条(《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五条) |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取消生产、销售假药罪罪名) |
第一百四十二条(《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六条) |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取消生产、销售劣药罪罪名) |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七条) |
妨害药品管理罪 |
第一百六十条(《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八条) |
欺诈发行证券罪(取消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罪名) |
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三条)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七条) |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一条) |
袭警罪 |
第二百八十条之二(《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二条) |
冒名顶替罪 |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三条) |
高空抛物罪 |
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四条) |
催收非法债务罪 |
第二百九十九条(《刑法修正案(十》) |
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取消侮辱国旗、国徽罪罪名) |
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条) |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
第三百零三条第三款(《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六条) |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
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八条) |
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 |
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九条) |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 |
|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取消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罪名) |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一条) |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
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二条) |
破坏自然保护地罪 |
|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取消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罪名) |
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三条) |
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 |
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四条) |
妨害兴奋剂管理罪 |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五条) |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取消食品监管渎职罪罪名) |
本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