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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将有关司法机关公布的案例及本律师、本律师事务所亲身实践的案例公诸于众,给法律职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参考,进行实践交流;
3、对研究和业务中涉及的法律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探讨,发布本团队成员撰写的理论文章,或者转载他人的优秀文章,进行理论交流;
4、依托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重点组织了刑事辩护、公司股权业务两个领域的专业化团队,保持与当事人的联系和沟通,为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咨询,运用法律帮助当事人解决重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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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问题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4/4 18:41:32
关于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问题的答复
发文文号:工商企字[2007]131号
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时间:2007-6-25
实施时间:2007-6-25
法规类型: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未成年人是否具备公司股东资格问题的请示》(粤工商企字[2006]247号)收悉。经请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同意,现答复如下:
《公司法》对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未成年人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其股东权利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