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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将有关司法机关公布的案例及本律师、本律师事务所亲身实践的案例公诸于众,给法律职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参考,进行实践交流;
3、对研究和业务中涉及的法律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探讨,发布本团队成员撰写的理论文章,或者转载他人的优秀文章,进行理论交流;
4、依托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重点组织了刑事辩护、公司股权业务两个领域的专业化团队,保持与当事人的联系和沟通,为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咨询,运用法律帮助当事人解决重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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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贷后催收业务指引
发布时间:2024/9/21 12:33:36
互联网金融贷后催收业务指引
1、指引适用范围:1.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从事放贷业务的机构自行开展或者委托第三方开展个人网络消费信贷贷后催收业务。2.金融机构按照规定转让债权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债权受让方自行开展或委托第三方催收机构开展催收业务。债权受让方按照本指引金融机构相关要求执行。3.金融机构自行开展或委托第三方催收机构开展个体工商户经营贷、个人非网络消费信贷(含信用卡类产品) 贷后催收业务,可适用本指引。
2.整体要求:金融机构要谨慎放贷,加强消费者教育和保护,引导理性借贷。借款人要理性消费,仔细阅读合同条款。金融机构要履行催收主体责任,加强对第三方催收机构的管理,防范风险,确保依法合规催收。
3.内控管理:明确了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催收机构应建立健全贷后催收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包括组织和人员管理、业务管理、金融机构对第三方催收机构的管理(如涉及)、个人信息安全、投诉处理制度等。
4.业务管理: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催收机构应只向债务人催收,不应向联系人催收。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催收人员可与联系人联系,包括无法联系到债务人本人,为及时恢复与债务人联系;债务人已死亡、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建立与其可能存在的财产继承人或利益相关人联系;金融机构与债务人可通过协议约定等方式明确无法联系到债务人本人的具体场景等。联系人明确拒绝催收人员的请求或要求催收人员不得再联系的,催收人员不应再与其联系。
催收时间方面,《指引》提及,通过发送短信、语音、5G消息等方式开展催收作业的,应符合电信行业相关规范。双方已事先约定催收时间的,催收作业从其约定。双方未约定催收时间的,催收作业不应在每日22:00至次日8:00催收。 催收记录方面,提及,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催收机构应对催收全过程进行记录,确保记录真实、客观、完整。第三方催收机构应向金融机构提供完整的催收记录。相关记录应至少保存2年。 《指引》还提及,以语音形式(含智能语音)进行告知式催收,催收频次应严格控制在合理、必要的范围内,同一金融机构和其合作的第三方催收机构对单一债务人拨通电话频次每日合计不应超过3次,与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交互式现场催收时,与单一债务人主动有效沟通每日不应超过1次,与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未经同意,不应进入住宅等私人场所或债务人所在的相关办公区域,不应干扰债务人同住家属的正常生活,不应干扰职场其他人员办公。 金融机构应对第三方催收机构进行多方面评估 金融机构应当结合催收中涉及消费者权益的事项等,设定第三方催收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标准,对第三方催收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资质、合法合规运营、持续经营状况、内部控制、专业能力、信息安全保障能力、作业环境、社会责任等。金融机构宜优先选用业界声誉较好、自觉遵守本规范、接受相关行业自律组织管理的第三方催收机构。催收人员存在暴力催收行为应作为重大风险事项报告
重大风险事项报告方面,《指引》明确了金融机构或第三方催收机构发生下述情况之一的,应自事件发现起48小时内将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况、可能产生的影响和采取的措施向相关行业自律组织书面报告。一、催收业务涉嫌违法违规违纪被相关管理部门调查,或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二、催收人员存在暴力催收行为,可能危及债务人及联系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三、发生严重的个人信息泄露、丢失或被篡改事件。
以下是《互联网金融贷后催收业务指引》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