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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针对社会生活中的法律纠纷和法律事务,通过对国家法律法规的总结梳理,向社会公众提供免费的法律法规的查询服务;
2、将有关司法机关公布的案例及本律师、本律师事务所亲身实践的案例公诸于众,给法律职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参考,进行实践交流;
3、对研究和业务中涉及的法律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探讨,发布本团队成员撰写的理论文章,或者转载他人的优秀文章,进行理论交流;
4、依托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重点组织了刑事辩护、公司股权业务两个领域的专业化团队,保持与当事人的联系和沟通,为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咨询,运用法律帮助当事人解决重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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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监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4/9 11:46:00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监管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近年来,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快速增长,票据业务风险隐患逐渐积累,票据相关案件时有发生。为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监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风险,认真落实有关监管要求。要加强客户授信调查,严格审查票据申请人资格、贸易背景真实性及背书流转过程合理性。要加强票据业务保证金、贴现资金划付和使用、查验和查询查复、重要空白凭证和业务印章等关键环节的管理。要完善业务流程,强化制度执行,切实防范票据业务风险。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推动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审慎发展。要根据自身发展战略、客户结构、风险管理水平和内控能力,合理确定业务规模和发展速度。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统一授信管理。要科学核定客户票据业务授信规模,防止签发超过企业授信限额的票据,防范各种“倒票”违规行为。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统一授权管理。原则上支行或一线经营单位仅负责票据承兑和直贴业务,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业务由总行或经授权的分行专门部门负责办理。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完善银行承兑汇票监测和查库制度,加强票据集中保管。已贴现票据、质押票据应作为重要会计凭证入库,由总行或经授权的分行专门部门集中保管,支行或一线经营单位不得自行保管。已贴现票据必须完成贴现企业向银行的背书,防止银行合法权利悬空。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保证金统一管理。保证金账户原则上应开立在总行或经授权的分行;对于在票据承兑申请人开户行开立保证金账户的,应通过系统控制、定期对账等措施防范保证金挪用风险。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交易资金账户统一管理。票据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资金应由票据转入行将资金划入票据转出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存款准备金账户,或票据转出行在本行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不得转入票据转出行在他行开立的账户,防止随意开户和资金体外循环。应明确专门部门负责交易资金账户的监测和管理。
八、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管理。票据承兑行要按有关部门规定,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进行及时登记,以便他行查询;要完善查询台账制度,如遇法院冻结止付等影响票据权利的事件发生,应在收到法院通知两个工作日内依托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或其他适当方式通知票据查询行。票据查询行如已将票据转出,应通过适当方式通知交易对手,确保持票行及时主张合法权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完善考核方式,降低票据业务余额等规模指标考核权重,提高票据业务合规性、操作风险防控等指标权重。要加强员工管理,不断提高员工票据业务能力和合规意识,严禁员工参与各种票据中介和资金掮客活动。要加强票据业务审
计,开展票据业务制度、流程及执行有效性的审计评价。
十、各级监管部门要严肃查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视情况采取暂停市场准入、暂停票据业务等监管措施。对管理不力、屡查屡犯的,除对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2012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