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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

发布时间:2011/3/28 0:16:00

 

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

20041015

为统一、规范个人债权处理原则,保护小额投资者利益,保持证券市场运行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维护社会稳定;同时,也为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建立市场纪律约束机制,防范道德风险,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并发布了《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意见》全文如下: 

  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正处于转轨时期,法律、法规尚不健全,金融监管制度不够完善,一些金融机构风险不断暴露。为了保持经济和社会稳定,国家采取了大量积极有效措施,逐步化解了面临的金融风险。在风险处置中,国家对个人债权实行全额兑付,虽然维护了社会稳定,但也带来不可忽视的道德风险。在利益的驱使下,少数金融机构从事违规经营活动,一些个人投资者为追求高额回报,仍然购买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的高利金融产品,甚至不自觉地参与违规活动,加剧了金融风险的积聚。为了维护金融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同时也为了保护小额投资者利益,防范道德风险,培养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在存款保险和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建立之前,按照依法清偿、适当收购的原则处理停业整顿、托管经营、被撤销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处置金融机构,不包括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中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问题。为落实并规范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收购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收购范围

  ()收购的个人债权范围

  本意见确定收购的个人债权是指居民以个人名义在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中开立账户或进行金融产品交易,并有真实资金投入所形成的对金融机构的债权,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等开立账户或进行金融产品交易而形成的对金融机构的债权。收购的个人债权范围如下:

  1.个人储蓄存款。

  2.居民个人持有的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类债权凭证。

  3.居民个人委托金融机构运营的财产,即委托财产,包括委托理财(含三方监管委托理财、委托租赁等形式)信托(含集合信托)。权属不清晰或被挪用的委托财产(含信托,下同)形成对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纳入收购范围;权属清晰,未被受托金融机构挪用的委托财产,不作为清算财产,不纳入收购范围。

  4.居民个人持有的存放于金融机构相关账户上的被金融机构挪用的有价证券(含国债、股票、其他债券)形成的对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

  ()收购的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范围

  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指经纪业务的客户为保证足额交收而在证券公司存入的资金,出售有价证券所得到的所有款项(减去经纪佣金和其他正当费用),持有证券所获得的股息、现金股利、债券利息,上述资金获得的利息。金融机构处置以前法院已判决的属于收购范围内的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个人债权人可以选择接受收购,并按本意见执行;也可以选择参加被处置金融机构的最后清算,同时签署参与清算确认书,如果最终清算受偿金额低于收购额,不予补偿。

  二、其他债权处理原则

  ()多人以单一个人名义(个人集合)对金融机构形成的债权,按单一个人债权予以收购。

  ()各种基金会中由个人捐赠的资金,属于基金会的合法财产,基金会将该财产投入金融机构形成的债权,为机构债权。

  ()收购实行名实相符的原则,凡个人以机构名义或机构以个人名义对金融机构形成的债权,不纳入收购范围。

  三、收购标准

  个人储蓄存款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合法本息全额收购;2004930(2004930)以前发生的收购范围内的其他个人债权的本金部分按照以下标准收购:

  ()同一个人(即同一身份证号的个人,下同)债权金额累计在10万元(1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予以全额收购。

  ()同一个人债权金额累计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部分,按九折价格收购。

  四、债权计算标准

  ()收购本息的人民币债权以金融机构被公告停业整顿、托管经营、撤销之日(以下简称被公告处置日,如被处置金融机构经过停业整顿或托管经营后进入撤销,以停业整顿或托管经营公告日为被公告处置日,下同)账面余额扣除超过国家法定利率的高息后的余额为准。

  ()只收购本金的人民币债权以金融机构被公告处置日账面本金为准。

  ()外币债权按金融机构被公告处置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外汇牌价的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被金融机构挪用的个人持有的有价证券,以原有证券在金融机构被公告处置日的收盘价的虚拟还原市值计算。

  ()被金融机构挪用的有指定投资产品的委托理财及信托:

  1.可流通有价证券债权金额按金融机构被公告处置日收盘时的市值计算。

  2.非流通股及其他各类债权的债权金额按市场评估价计算。

  ()没有指定具体投资品的委托理财及信托,债权金额按本金计算。

  五、收购工作程序

  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经托管组或清算组甄别确认后提出收购申请,报监管部门批准后,在实行第三方存管的同时支付收购款。

  对停业整顿、撤销的金融机构和托管经营后需要撤销的证券公司,个人债权分公告、登记、甄别确认和支付收购款四个阶段进行。托管经营期间的证券公司,托管组可比照下列要求进行个人债权登记、甄别确认。

  ()公告

  金融监管部门公告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撤销的当日,应当在该金融机构总部、分支机构及营业网点发布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收购公告。

  ()登记

  自金融机构被公告处置之日起,由金融机构停业整顿工作组、撤销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负责进行债权登记(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除外)。债权登记应按个人和机构债权分别进行,登记期为90天。

  ()甄别确认

  被处置金融机构法人和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应负责成立相应的个人债权甄别确认小组,对由清算组登记的个人债权的真实性进行甄别确认。对被处置金融机构公告处置日以前法院已判决的属于收购范围的居民个人债权,视为已确认债权。

  甄别确认小组应包括地方纪检、监察、检察、公安、财政、税务、审计、监管部门、人民银行、清算组等有关部门和机构的人员。

  甄别确认小组应对债权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证明、债权证明、原始凭证等进行审查。甄别确认完成时间最迟不超过公告的债权确认期(一般为债权登记期后的90天内)。甄别确认工作也可与债权登记同步进行。

  甄别结束后,对于确认收购的个人债权,应以清算组的名义给债权人出具个人债权收购确认函。债权人应同时签署债权转让书,将其所持有的债权让渡给收购方,由收购方参与金融机构的清算。

  ()支付收购款

  债权人(代理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及个人债权收购确认函到指定银行领取收购款。银行收回个人债权收购确认函。

  六、收购资金的筹集

  ()金额的确定

  对需收购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额度,应在金融机构被公告处置日前由监管部门测算,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初步确定后,报国务院批准。收购个人储蓄存款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款项全部由中央政府负责;收购其他个人债权的资金由中央政府负责90%,其余10%由金融机构总部、分支机构、营业网点所在地省级政府分别负责筹集。收购资金的最终使用额度以甄别、确认并经过审核后的数字为准。

  ()中央收购资金的筹集与偿还

  中央政府负责筹集的收购资金在存款保险制度及证券投资者补偿机制建立之前,由人民银行用再贷款垫付,承贷主体由人民银行与监管部门协商确定。人民银行垫付再贷款后由监管部门行使该债权的受让权,该债权由金融机构的清算财产偿还,不足部分由今后建立的存款保险和证券投资者补偿基金偿还。再贷款的损失由人民银行和财政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地方政府收购资金的筹集

  地方政府负责筹集10%的收购资金,如地方财力确有困难,可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解决,借款程序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0]148)执行。如地方政府不能按期如数偿还借款,由中央财政从地方的转移支付资金或税收返还中扣回欠款。

  七、各方责任

  由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并公告对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托管经营、撤销的决定,并负责组织成立清算组。地方人民政府一方面要配合清算组作好债权登记,负责个人债权的甄别工作;另一方面要制定风险处置预案,保持社会稳定。人民银行和财政部根据需要对再贷款及专项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监督。公安机关要依法查处金融机构及有关人员的违法犯罪问题。对在债权甄别、确认工作中出现的骗取收购资金的不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对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八、其他

2004930已实施处置的金融机构,原公告中已明确个人债权处理原则的按原政策执行;未明确政策的按本《意见》执行。

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实施办法

2005726

为贯彻落实《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以下简称《收购意见》),规范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收购工作,根据《证券法》、《信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个人债权认定标准

()认定权属清晰的个人委托理财及信托的基本标准

  1、客户资产在客户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独立封闭运作,或信托财产按照信托文件规定的用途独立封闭运作,与被处置金融机构的自有资产、其他客户资产相区别,没有发生混同情况。被处置金融机构以向客户账户存入资金或转入证券的形式支付委托理财收益、信托收益的,不属于混同。

  2、委托理财合同中对委托理财业务有约定,受托人按合同约定操作。

  权属清晰、未被金融机构挪用的个人委托理财和信托,不作为清算财产,不纳入收购范围。2004930以前签署且与金融监管部门备案资料一致,上述标准以外的个人委托理财及信托,按照所签合同判断其权属和性质,符合《收购意见》规定的,可纳入收购范围;与上述备案资料不一致的,不纳入收购范围。

  ()三方监管委托理财的处理

  三方监管委托理财,是指被处置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与客户及第三方金融机构签订委托理财合同,客户在第三方金融机构开立证券和资金账户,并由第三方金融机构行使监管权的委托理财行为。

  对于权属清晰、未被挪用的个人三方监管委托理财,客户账户内资产是属于客户所有的财产,不作为清算财产,不纳入收购范围。对于资产被受托金融机构挪用的个人三方监管委托理财,个人债权纳入收购范围,同时追究第三方的责任。

  ()个人以机构名义委托理财的处理

  多个人集合到一个机构名下,该机构与金融机构签订委托理财协议,个人与金融机构之间没有签定委托理财协议,即个人以机构名义委托理财。此类债权不纳入收购范围,由所在地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妥善处置,按照谁集资、谁负责的原则解决,集资机构(即与被处置金融机构签订协议的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 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认定

  ()认定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基本标准

  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指经纪业务的客户为保证足额交收而在证券公司存入的资金,出售有价证券所得到的所有款项(减去经纪佣金和其他正当费用),持有证券所获得的股息、现金股利、债券利息,上述资金获得的利息。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客户为正常经纪业务客户;

  2、客户必须在被处置证券公司开立证券和资金账户;

  3、客户必须有真实的资金投入。

  认定过程中客户应能提供有效证件和证明,包含审查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证券账户卡及其复印件;机构投资者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或法人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签署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及其他合同等。

  ()正常经纪客户的认定及处理

  判断客户是否属于正常经纪业务客户,应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下述情形均不属于收购范围的正常经纪客户:

  1、存在正常经纪业务外的合同关系;

  2、证券公司因该账户业务向客户或第三方支付过委托理财或借贷收益、中介费等额外收入的;

  3、证券公司或客户向对方出具过单方承诺的;

  4、有证据证明该业务不属于正常经纪客户的。

  若客户与证券公司和证券公司关联方有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或客户与证券公司存在到期未结算委托理财等非正常经纪业务关系的,收购时应扣除有关款项。

  ()下列情况认定账户内资金为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1、客户借用他人名义开立资金账户,虽无开户资料,或开户资料不全,但资金投入真实,且已实际管理和控制该账户的;

  2、处置日前(不含处置日),委托理财或借贷关系已经终止(含到期终止、协议终止和实际兑付终止),客户资金账户内资金余额属于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3、存在融资、配资的账户(委托理财业务除外),账户内剩余资金剔除融资、配资后的部分属于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界定为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1、客户与证券公司之间存在经纪业务外的书面形式违规委托理财或借贷类关系的;

  2、客户承诺资金或证券存入或托管一定期限不提取或不动用的;

  3、证券公司已直接向客户支付过返还佣金外收益的。

  ()收购时应从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中剔除以下资金

  1、被处置证券公司自营及实际控制账户内资金;

  2、证券公司通过自营、实际控制账户、实际控制的壳公司、关联方投入的资金;

  3、证券公司的关联方开立的账户、实际控制的账户内的资金;

  4、客户与证券公司的关联方之间存在委托理财或资金拆借等关系的,其账户内的资金。

  关联方按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会计、审计准则确定。

  三、其他事项的认定和处理

  ()其他个人债权的认定

  以下债权认定为个人债权:

  1、个人客户直接借贷给金融机构,并持有借贷合同或单据的;

  2、居民个人持有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类债权凭证,包括国债代保管单和以该金融机构名义开具的债权凭证;

  3、居民个人持有的存放于金融机构相关账户上被金融机构挪用、用于回购质押的有价证券(含国债、股票、其他合法债券)

  债权认定标准除有关债权凭证外,还应有真实资金投入。

  ()因信托财产被挪用形成的个人债权的认定

  因信托财产被挪用形成的债权,应按信托合同登记确认个人债权或机构债权。同一个人对被处置金融机构有多笔属于收购范围的信托受益权的,应按同一个人债权予以累计确认个人债权金额。

  信托受益人在被处置金融机构公告处置日前进行了变更登记的,按照变更后的信托受益人确认债权性质和债权金额。

  ()个人债权收购金额的认定

  客户与金融机构约定的高息,不纳入收购范围。金融机构已支付给客户的高息,即被挪用的合法债券扣除其票面利息部分及其他个人债权中高出同期限人民银行法定存款利息的部分,从该客户收购本金中扣除。

  ()正常经纪客户被挪用证券的处理

  正常经纪业务客户(含机构客户)证券被金融机构挪用、用于回购融资或以其他侵权方式处分的,按被挪用的证券类别单独登记,认真甄别,从严核实,明确责任,统筹研究。

  金融机构挪用客户证券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此类客户及经办人必须签署声明,承诺没有隐匿、销毁相关材料。隐瞒事实、骗取国家收购款的客户及经办人一经发现立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追回资金。

  ()严格审查个人名义的机构债权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机构资金,不属于个人债权:

  1、个人账户资金和证券来自有关机构或机构控制账户,但个人与机构之间不存在投资或债务关系的;

  2、开户人属于机构关联人员,开户人也提供不出合法资金来源证明的;

  3、因该资金向有关机构及机构控制账户支付过收益的(证券公司挪用个人委托资产支付其他机构委托理财收益的情况除外)

  4、有其他证据证明该账户属于机构。

  下列债权应予以重点关注,认真核实:对于被处置证券公司及经办人员认为属于机构的债权;资金来源或去向属于机构的债权;与已知机构客户有共同代理人的债权;对应账户与机构客户账户有资金往来关系的债权;数额巨大(100万元以上)的债权;其他与机构存在复杂资金往来关系的债权。上述债权必要时可请公安部门配合调查有关证据资料。

  四、个人债权收购程序和责任

  ()地方政府收购个人债权时的职责界定

  凡个人债权人与被处置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直接发生业务活动(如证券公司个人债权人在证券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的,个人债权收购工作由被处置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或计划单列市政府负责;凡个人债权人与被处置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未直接发生业务活动(如证券公司个人债权人没有在证券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的,个人债权收购工作由被处置金融机构注册地的省级或计划单列市政府负责。

  ()个人债权收购程序

  1、托管清算机构组织债权登记小组将个人债权登记资料及时移交当地政府甄别确认小组进行甄别,同时抄报当地银监局、证监局。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成立个人债权甄别确认小组,开展个人债权甄别确认工作,并准备好地方政府承担的收购资金。甄别确认工作完成后,地方政府债权甄别确认小组应将甄别确认结果和资金到位情况及时移交通报当地托管清算机构和当地银监局或证监局。

  3、托管清算机构在收到地方政府甄别确认小组甄别确认结果后,应及时组织个人债权收购工作。

  ()个人债权收购工作中有关职责

  1、甄别确认小组成员对个人债权登记材料和有关证据严格核实无误后,逐一签字并交甄别确认小组负责人复核。甄别确认小组负责人复核无误的,应在确认报告上签字。确认工作中发现证据不足的,应当通知有关债权登记机构进一步补充材料。

  2、在登记、甄别确认和收购过程中,应严格办理交接手续,填制资料交接单。

  3、托管清算机构应统一印制有关公告、资料交接单、个人债权收购确认函、收购个人债权转让书、个人债权人承诺书等文件。

  ()惩罚和奖励措施

  个人债权收购中,凡采取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国家收购款的,依法追究责任。对举报有功人员,查实后给予一定奖励(办法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