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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将有关司法机关公布的案例及本律师、本律师事务所亲身实践的案例公诸于众,给法律职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参考,进行实践交流;

    3、对研究和业务中涉及的法律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探讨,发布本团队成员撰写的理论文章,或者转载他人的优秀文章,进行理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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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盗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1/12/19 14:10:00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盗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浙检会(研)[2006]18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现将《关于办理盗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已办结的案件不再变动,尚未办理或正在办理的案件,按本《意见》执行。

                             ○○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关于办理盗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办理盗窃案件,依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当前办理盗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盗窃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百分之八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㈠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财产损失的;

    ㈡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㈢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以破坏性手段盗窃,是指为盗窃而损害盗窃对象以外的其他财物。

    二、入户盗窃,虽不构成盗窃罪,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

    ㈠以翻窗、撬门、开锁手段入户的;

    ㈡携带凶器入户或者入户后准备凶器的;

    ㈢对户内财物进行破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㈣对户内人员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

    ㈤其他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