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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案件量刑意见

发布时间:2016/3/24 10:45: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案件量刑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秘书一处   2015年11月2印发)

为统一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案件量刑平衡,根据刑法规定并结合近年来的审判实践情况,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案件裁量决定刑罚,要注意犯罪数额与情节并重;既考虑犯罪情节,又考虑犯罪后的表现,如认罪悔罪、退赃等;对于既有从重处罚情节,又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要综合考虑全案情况;要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二、贪污、受贿数额不满二千万元,一般判处十五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贪污数额在一千五百万元以上不满二千万元,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判处无期徒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募捐等特定款物的;

(二)将赃款用于行贿、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拒不退出赃款赃物,或者挥霍、转移赃款赃物致使大部分赃款赃物无法追缴的;

(四)曾因财经违纪等廉政问题受过处分的;

(五)串供翻供,拒不认罪、悔罪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

受贿数额在一千五百万元以上不满二千万元,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判处无期徒刑:

(一)强行索取财物,败坏行业风气的;

(二)受贿后违法行使职权,给国家、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具有欠款第(二)至(六)项规定情形的。

三、贪污、受贿数额在二千万元以上不满一亿元的,一般判处无期徒刑。

贪污、受贿数额在五千万元以上,同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等法定从宽情节并认罪悔罪的,一般应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虽不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但具有下述情形之一并认罪悔罪的,可作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予以考虑;同时具有下列多个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并认罪悔罪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虽不构成立功,但为破获其他重大案件起到积极作用的;

(二)贪污赃款全部或者大部分退缴、追缴,受贿赃款全部或者大部分退缴、追缴的;

(三)收受请托人财物后、案发前,因畏罪、悔罪,主动退还全部或者大部分受贿赃款赃物的;

(四)在于亲属的共同受贿犯罪中,虽接受亲属转达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但事后才明知亲属收受他人财物,受贿主观恶性不深的;

(五)接受请托并收受他人财物后,实际未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或者未给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其他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情形。

四、贪污、受贿数额一亿元以上的,一般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并认罪悔罪,或者本意见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的多个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并认罪悔罪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贪污、受贿数额一亿元以上,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符合前款规定情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判处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在裁判文书上决定其死刑缓期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