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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航行国际航线的我国船舶在我国海域造成油污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4/2/23 21:57: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航行国际航线的我国船舶在我国海域造成油污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民四他字[2008]20
200873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非航行国际航线的我国船舶在我国海域造成油污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申请人锦州中信船务有限公司系中国法人,其所属的恒冠36”轮系在我国登记的非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其在威海海域与中国籍辽长渔6005”轮碰撞导致漏油发生污染,故本案不具有涉外因素,不适用我国加入的《190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油污责任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一章的规定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