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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将有关司法机关公布的案例及本律师、本律师事务所亲身实践的案例公诸于众,给法律职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参考,进行实践交流;

    3、对研究和业务中涉及的法律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探讨,发布本团队成员撰写的理论文章,或者转载他人的优秀文章,进行理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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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废止)

发布时间:2013/5/18 20:58:00

 

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会  20130328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近期商业银行理财资金直接或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交易平台等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业务增长迅速一些银行在业务开展中存在规避贷款管理未及时隔离投资风险等问题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相关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二、商业银行应实现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的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单独管理指对每个理财产品进行独立的投资管理单独建账指为每个理财产品建立投资明细账确保投资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单独核算指对每个理财产品单独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确保每个理财产品都有资产负债利润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对于本通知印发之前已投资的达不到上述要求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商业银行应比照自营贷款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于年底前完成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资本计提。

  三、商业银行应向理财产品投资人充分披露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情况包括融资客户和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等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所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发生变更或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在日内向投资人披露。

  四、商业银行应比照自营贷款管理流程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进行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

  五商业银行应当合理控制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总额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与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之间孰低者为上限。

  六、商业银行应加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明确合作机构准入标准和程序存续期管理信息披露义务及退出机制商业银行应将合作机构名单于业务开办日前报告监管部门本通知印发前已开展合作的机构名单应于年月底前报告监管部门。

  七、商业银行代销代理其他机构发行的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的必须由商业银行总行审核批准。

  八、商业银行不得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融资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

  九、商业银行要持续探索理财业务投资运作的模式和领域促进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十、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上述各项要求开展相关业务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立即停止相关业务直至达到规定要求。

  十一、各级监管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商业银行违反本通知相关规定的应要求其立即停止销售相关产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实施处罚。

  十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

  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相关业务的参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