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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0/8/10 8:30:00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
(2008年1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检务督察委员会职责和检务督察任务的贯彻落实,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会议由督察长、副督察长和委员组成,由督察长召集和主持。督察长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一名副督察长主持。
第三条 检务督察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审议和批准高检院检务督察工作年度计划和执行情况的报告;
(二)审定高检院检务督察工作重大部署;
(三)审议和制定检务督察工作制度;
(四)听取检务督察室工作汇报;
(五)研究督察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并作出相应督察决定;
(六)审议检务督察委员会成员或检务督察室提交的有关检务督察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条 检务督察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必要时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或人员列席会议。
第五条 检务督察委员会会议议题由检务督察委员会成员或检务督察室提出,由督察长确定。检务督察委员会副督察长、委员对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认为需要进行督察的,应当及时向督察长提出建议案,由督察长决定是否列入检务督察委员会会议讨论。
第六条 凡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由检务督察室事先做好会议文件准备,届时负责向会议作出说明。
第七条 检务督察委员会会议的组织、记录等会务和编印会议纪要、会议文件工作由检务督察室具体负责。
第八条 检务督察室应当在会前将检务督察委员会讨论的议题、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时通知检务督察委员会成员、会议列席人员和有关部门,并将会议相关材料分送检务督察委员会成员。
第九条 检务督察委员会成员在接到会议通知和相关材料后,应当认真做好准备,准时出席会议。不能出席的,应当及时通知检务督察室,由检务督察室向督察长报告。
第十条 检务督察委员会会议实行督察长领导下的民主集中制,对于讨论的事项,督察委员会成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如果督察委员会成员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当再行讨论;督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成员意见的,可以报检察长决定。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会议纪要,由督察长审批签发。对检务督察委员会会议作出的正式决定或需要传达的事项,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正式文件或会议纪要为准,并按规定的范围传达。
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会议讨论或决定的事项,如需要宣传报道的,须经督察长同意,重大问题请示检察长决定。
第十二条 检务督察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检务督察室负责落实,办理情况要及时向督察长或检务督察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文件的起草和审批,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文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文审核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对于需要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正式印发的通知、通报、决定、命令等文件,由督察长审批签发,加盖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察委员会印章发出。需要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名义印发的,督察长审签后报检察长签发。
第十五条 检务督察委员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内容,均须保密,不得泄露。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