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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法律实务九步法

发布时间:2019/2/11 22:13:28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法律实务九步法

文/程久余  中闻律师事务所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鉴于,2016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各省市也分别制定了各省市的具体推进时间表,我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需要律师提供全程法律服务,确保产权改革顺利完成,避免集体资产流失,做好人员安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按照“资产变股权、农民当股东”的基本方向,通过清产核资、股权界定,股权量化等程序,将集体资产量化到户到人,建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从根本上明晰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将集体经济组织现行的共同共有的产权制度改革为成员按份共有的产权制度,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形式包括: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具体形式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定。

 

作者根据近年来为若干针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研究及提供法律服务的实践经验,总结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法律实务九步法,供各类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与人员参考使用。

 

第一步 组建改革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一、组建工作组

     拟改革的单位(以下简称“改革单位”)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组建由主管机关以及乡级、村级主要领导和改革单位负责人等相关人员构成的改革领导小组,统筹领导改革单位的转制工作,下设由改革单位负责人、改革单位各部门负责人、中介机构负责人、律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参加的工作机构,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协调解决产权改革工作中的问题,确保改革单位产权改革工作按时顺利完成。在组建工作机构过程中,改革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根据预算和权限聘请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等专业人员共同参与产权改革。产权改革工作组应进驻到改革单位,听取改革单位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中介机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意见,并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宣讲,获得其理解。

 

二、表决通过改革决议,并报上级政府批准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对启动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进行表决,改革决议通过后,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步 律师尽职调查

 

一.尽职调查

 

法律尽职调查,即《产权改革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签订后,律师在改革单位的授权下,在产权改革过程中,律师依据改革单位改制方案、资产处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等需要,通过对改革单位相关资料、文件、信息以及其他事实情况的收集,从法律或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角度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和判断。

一般尽职调查涉及改革单位的设立沿革和变更情况、基本运营结构、开办资金、有形资产情况、重大合同情况、重大债权债务、对外投资情况、重大法律纠纷行政处罚等情况、人员基本情况等。

在完成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协助改革单位完成改制方案的起草,当中包括资产处置方案、股权设置与量化方案及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等。

 

. 编制《改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另外,如改革单位改制所处的内、外部环境比较复杂,各种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矛盾和不稳定风险客观存在,维护社会稳定,可建议主管部门、改革单位编制《改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三步 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

 

决定推进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乡、村,应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

 

一、清产核资

 

农村集体经济产权改革的实质是将过去那种对集体资产的无差别共同共有,改为有差别的按份共有。即确定哪些人应该享受这种权益,每个人享受的份额应该是多少,通过清产核资全面核实集体资产和负债,盘实家底,全面、完整地反映集体净资产,为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提供依据。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是顺利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和前提。

 

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集体经济组织自身及其所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还包括投资、参股和联营企业。

 

清产核资的项目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存货、固定资产、短期投资及长期投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及其它资产。

 

清查负债的项目包括: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其他负债。

 

清查所有者权益的项目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清查土地等资源性资产和他资产的项目包括:对经济合作分社实有的土地等资源性资产进行全面核查登记,对账面上没有反映的资产、债权、债务也要如实登记造册。

 

在清产核资中,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

 

对清查出的没有登记入账或者核算不准确的,要经核对公示后登记入账或者调整账目;

对长期借出或者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要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

对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的,要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盘盈的低值易耗品等账外物资,没有原始价值的,参照同类财产的现价及成新率计算折余价值,填制清产核资报表;

账外房屋建筑物按照建造价反映资产价值,建造价按照建筑单位、施工单位或相关部门的资料确定,账外在建工程按照建造价及工程进度计算价值;对清查出的各种与账面记载不符的事项要写出书面报告,逐项说明。

 

清产核资结果要向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经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确认,确认后报乡镇领导小组审核,县级经济管理部门审定。清产核资结束后,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实行台账管理。

 

二、资产评估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四章第十条规定:“集体资产通过拍卖、转让或者由于实行租赁经营、股份经营、联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等方式而发生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为转让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依据”。因此,对集体资产进行量化折股前,就需要对集体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应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也可以在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指导下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果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后,报上级资产评估领导小组审核审定,报县(市、区)经管部门备案。

 

第四步 产权界定

 

一、下列资产界定为集体资产:

 

1、乡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水面等自然资源。

2、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的企业资产。

3、在各种集体投资的企业中,按照章程或协议的规定,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占有的资产份额。

4、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兼并的资产。

5、国家无偿资助形成的资产。

6、国家对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业减免税形成的资产。

7、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

8、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购买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9、依法属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产和其他资产。


二、界定资产产权应遵循以下原则:投资主体明确的,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投资主体不明确的,采取尊重事实、依法协商的办法解决。

 

三、产权不清的乡、村集体企业资产,在进行产权界定时,根据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1、领取集体营业执照,承包者个人未入资而靠国家、集体贷款、借款起家,滚动发展起来的企业,并由集体承担风险的,其资产界定为集体资产。

2、领取集体营业执照,个人和集体共同投资兴办的企业,可以参照股份合作制,根据双方出资比例界定各自产权。

3、企业使用集体土地,集体股份中应考虑土地收益等因素,具体股份比例由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协商解决。

4、集体承包企业中,若承包者或企业职工将按合同规定应该领取的报酬投入企业,该部分报酬可视为企业债务,也可以界定为承包者或企业职工的投资。

 

第五步 开展参加集体资产处置的人员登记和劳龄登记

 

一、人员登记

 

1、参加资产处置人员包括:改制之日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改制之日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本地农业人口及其衍生人口、转居留职人员,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1)本地农业人口及其衍生人口包括:原籍和户口均在本地的农业人口及其未成年子女;因婚嫁原因,户籍已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户口人员;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收养且户口已经迁入本村的子女。

(2)转居留职人员包括:农转居后没有领取劳动力安置费而由集体安置的成员;其他未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的农转居人员。

(3)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包括:从本集体经济组织入伍的现役义务兵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原户口在本地,但正在服刑的人员;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同意,并按照规定交纳人均经营性集体净资产的其他人员。

   

3、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国家征地转居、死亡等原因,改制之日时已不在集体经济组织内的人员。具体包括:

 

(1)因土地征占已经转居转工的劳动力(包括在城镇企事业单位就业和自谋职业人员);

(2)办理了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手续,全家转为小城镇(非设区市)的劳动力;

(3)举家迁入设区市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4)因政策性转居,没有被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现成员的劳动力;

(5)其他经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确认享有集体资产权益的人员。

 

4、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争议的,除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外,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民主决定。

 

二、劳龄登记

 

1、劳动年限按照劳动力参加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劳动年限计算。有效劳动年限的起始时点为1956年1月1日,截止时点为改制之日,且与资产评估时点一致,具体日期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定。1985年12月31日以前的劳动年限,按实际参加劳动的年限确定;1985年12月31日至改制之日的劳动年限,按照男16-60周岁、女16-55周岁范围内的实际年限计算。劳龄以年度为单位计算。有两种计算模式:第一种模式是不满6个月的不计算,超过6个月的按1年计算。第二种模式是未满三个月的不计算;超过三个月不足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六个月,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对原籍与户口在本地的农业人口和转居留职人员,有效劳动年限为在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劳动年限。

 

(1)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为城镇居民、死亡、户口迁出以及在部队提干(或转为士官)的,有效劳动年限分别按转居、死亡、户口迁出或在部队提干(或转为士官)之前的劳动年限计算,从本村参军入伍的,复员后仍回本村参加劳动的,军龄视为劳龄。

(2)因婚嫁原因迁入本地的农业人口及其子女,有效劳动年限按迁入本地之后的劳动年限计算。

(3)曾经被判刑、劳教人员,经政府平反的,其刑期视为劳龄;未经政府平反的,其刑期不能视为劳龄。

(4)从本集体经济组织转出、迁出以及落实政策的人员,以相关单位是否将其在集体经济组织的劳龄计算工龄为标准,凡相关单位已将其劳龄计算为工龄的,不再计算其劳龄;未将劳龄计算为工龄的,可计算其劳龄(劳龄不能重复计算是一个主要原则)。

(5)自谋职业人员劳龄,根据不同时期采取不同处理办法:在集体统一进行生产劳动时期,经集体批准自谋职业并缴纳集体积累(或者村提留)的计算劳龄,未经批准并未交纳集体积累的不计算劳龄。在大家都自谋职业的情况下,自谋职业时间都计算劳龄。

(6)在本村参加过集体生产劳动,改制时日之前转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在村劳动工龄被国家连续计算为工龄的,不再计算为劳龄;未被国家连续计算为工龄的,应当予以承认。

(7)原为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因子女顶替转为农业户口的人员,因其享有退休金等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也没有享有集体资产份额的权利,但其如果在参加城镇工作之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有劳动工龄,则应当按照其投资和劳动贡献享有相应资产份额。

其他没有明确规定的,按实际劳动年限确定。统计劳动年限,要在本市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不少于3次的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个月,登记时间不少于10天。

 

3、劳动年限登记结果要张榜公布,并实行三榜定案。一榜公布后,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改革领导机构反映,经核实后二榜公布。二榜公布后,仍有异议的,可以进一步向改革领导机构反映。经核实,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并形成决议后,三榜公布最终结果。

 

第六步 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就改革方案进行讨论并做出决议

 

1、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具体改革形式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民主决定。大部分集体土地没有被征占,多数农民没有转居并进入城镇保障体系的,可以采取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形式。集体土地全部被国家征用,农民全部转居并与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接轨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可以采取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2、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1)对启动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进行表决;

(2)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结果进行表决;

(3)对劳动年限统计结果进行表决;

(4)对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评估结果进行表决;

(5)对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采取的形式进行表决;

(6)对股权设置方式和比例进行表决;

(7)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表决时,占全体成员代表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即为通过。

 

第七步 股权设置和资产处置

 

(一)股权设置

 

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可以设置基本股、集体股和个人股。采取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可以设置个人股和法人股。

 

1、基本股是由集体资源性资产等目前无法作价的集体资产转化成的股份,由现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均按份共有。已经进行土地确权的,将确权份额转化为基本股份额,比例不变。现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不再享有基本股,其份额转化为集体股。

 

2、集体股是集体净资产处置原始入社股金、扣除原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有的资产份额后,按一定比例设置的股份。集体股由股东代表大会集体行使股权。集体股收益一般用于处理遗留问题、可能需要补缴的费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社会保障支出和必要的社区公益事业支出。

现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后,且其他条件成熟时,取消集体股,其份额按照改制时的个人股比例进行量化。

 

3、个人股是按照劳动年限量化给现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股份,以及以现金形式新入的股份。

 

4、法人股是企业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 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国家允许用于经营的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

 

(二)资产处置

 

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改革形式

 

1、采取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改革形式的,资产处置和股份量化按如下顺序进行:处置原始入社股金,确定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资产份额,确定基本股和集体股的份额,确定个人股的份额。

 

(1)处置原始入社股金。农村合作化初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投入的股金属于原入股人所有。原入股人死亡的,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没有法定继承人的,列入集体股。原始入社股金按照本金的15倍折算成1999年现值;1999年后,按照历年一年期定期个人银行存款复利将本金原值折算成改制之日的现值。原始入社股金折算的现值,以现金形式一次性全额兑现。

 

(2)确定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资产份额,包括改制之日时已不在集体经济组织内的人员应享有的集体公积金、公益金和征地补偿费等集体资产份额,以现金形式一次性全额兑现。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经死亡的,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没有法定继承人的,列入集体股。现金兑现有困难的,可以作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债务,签订还款协议,分期偿还。

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采取现金兑现的,必须进行公证。公证后,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再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3)确定基本股和集体股的份额。基本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一般不超过15%.集体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基本股和集体股的具体份额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4)确定个人股的份额。集体净资产在处置原始入社股金、扣除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资产份额、扣除基本股和集体股的份额后,按照现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劳动年限进行量化,转化为个人股。以现金形式投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投资转化为个人股。

个人股可以依法转让或继承,但不得退股。转让个人股,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批准。转让个人股的,视为放弃在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2、采取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改革形式的,资产处置和股份量化按如下顺序进行:处置原始入社股金,确定个人股或法人股份额。

 

采取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改革形式的,集体净资产在处置原始入社股金后,按照劳动年限进行量化,现有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职工的资产份额转化为个人股。转出北京市人员的资产份额以现金形式一次性兑现。

已经死亡的人员的资产份额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并以现金形式一次性兑现,没有法定继承人的,列入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积金。其他人员的资产份额,根据本人意愿,可以转化为个人股,也可以以现金形式一次性兑现。

现金兑现有困难的,可以作为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债务,签订还款协议,分期偿还。以现金形式投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投资转化为个人股或法人股。

 

第八步 设立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合理治理结构

 

一、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组织《章程》,内容包括:

 

1、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和住所;

2、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设立方式、宗旨和经营范围;

3、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注册资本、股份种类、各类股金总额、每股金额;收益分配及亏损分担办法;

4、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5、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定代表人;

6、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设立日期和修订程序;

7、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相关会议,决定重大事项;

 

第九步 进行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相关登记,建立相关档案

 

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筹建完成后,应报区农村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和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核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制合作企业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后,应及时向全体股东发放股权证书、建立管理科室、完善管理制度。

 

改制为农村经济合作社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法律性质仍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由于改制后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既不同于公司企业,也不同于各类专业合作社,出于减轻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税负的考虑,目前部分省份要求改制后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一般不做工商登记,涉及到银行开户等问题,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组织证明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身份证明,以此来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凭组织证明书到相关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再凭组织机构代码证到金融机构办理银行开户等手续。